兴化市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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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行政管理:所务公开(公示)制度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软环境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 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示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第二条 向社会和各界群众公开以下内容:1、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2、卫生监督员的义务、文明用语、八 项禁令和工作纪律;3、执行的有关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4、审批和执行等工作程序;5、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6、卫生监督过程和结果7、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8、其它应向社会各界公开的政务内容。第三条 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以下内容:1、工作考核、奖惩的标准和结果;2、晋级和调

2、整工资的政策、范围;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政策、条件、程序、数量、结果;4、财政资金使用情况;25、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6、其它应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的政务内容。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一、向社会公开方面:宣传栏、卫生科普报、兴化电视台、行风监督员座谈会、行 风建设征求意见表、设立咨询电话和行风建设监督举报电话。二、向职工公开方面: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制发文件、宣传栏 、局域网。第五条 政务公开接受上 级领导机关和社会 监督。对公众和内部职工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合理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限期解决;对不合理或条件不成熟暂

3、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解释和说明,取得理解和谅解。第七条 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首问负责制度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首问责任人3群众办事或来访,接受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来申请行政审批、办理其他事项的人员,首先被询问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询问者所提出的相关事宜,做到积极认真受理,服务热情周到,并使用文明礼

4、貌用语。二、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如属被询问人职责范围的事,被询问人应负责给予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拖延推诿;如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被 询问人应负责引导询问人到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如属业务分工不清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明确办理的部门。三、对询问人的咨询,要耐心听取, 认真解答,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免费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塞责和推诿。四、对于前来投诉、 举报的人员,要 认真耐心地听取陈述,并做好记录, 认真 调查核实。对留有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告。要注意保密,保护举报人。五、对询问人的咨询,一时难以作出明确答复,或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均要认真接待

5、,并作好解释或指明去向。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首问责任人因态度冷淡、敷衍塞责、借故拖延、有意刁难询问人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4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员录用(一)单位录用、调动、分配安置的人员都必须到局人事处报到登记,并提交所需的档案资料,由人事处按程序办理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考试考核后,方可推荐或上岗试用。(二)严格控制非卫生系统人员调入。(三)新录用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规定进行,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 取。(四)新进人员必须是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新进人员的招聘坚持编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条

6、 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一、考勤(一)各科室每天必须正常考勤,并及时做好登记。考勤登记包括正常出勤、事假、病假、旷 工、迟到、早退、出差、加班等内容。每月考勤结果于次月三日前汇总报综合科。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科室考勤每次扣当日岗位津贴,所抽查,每人次扣款 10 元并扣科室目标考核分,如上述情况一月之内发生 4 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单位召开会议,迟到、早退每人次扣款 10 元,未经请假不参加会议者扣款 20 元。(二)科室考勤应认真负责,如实登记上报。所领导对各科室考勤情5况进行不定时检查。(三)科室对职工的请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执行请假、登记、审批、 销假手 续。请假者应填写

7、请假单,办理登记手续。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科备案;一个月以上主要领导审批。因急病、重病、紧急要事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由于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办理。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二、假期管理(一)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 “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放假天数按上级规定执行;星期六、星期日放假共两天;妇女节(限于妇女)

8、放假半天。(二)补休因工作需要,在非上班时间(包括节假日)加班、出差、值班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可按实际天数给予补休。补休原则上随时休完。(三)婚丧假6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给结婚假 3 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给晚婚假 15 天。婚假、晚婚假应在结婚时使用,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的,给丧假 5 天。上述家属在外地死亡的,给丧假 7 天。职工婚丧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四)产假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其中怀孕 3个月以内的给产假 20 天,3-7 个月给予产假 40 天,7 个月以上给产

9、假90 天。遇有葡萄胎、子 宫外孕流产等情况,其产假亦照此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日扣发日标准三费(三费指活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符合晚婚晚育(女 23 周岁结婚,24 周岁生育)条件的给产假 120 天,同时可给男方护理假 7 天。女职工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每天可享受 1 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分开使用。(五)病假职工请病假时,应在病休的当天持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或托人代请假,事后凭医院病假证明或病历卡补办手续。7门诊病人病假期间

10、按日扣发岗位津贴;病假超过十天者,超过部分按日扣发日标准三费;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院病人病假在一个月以内者,不予扣发;一个月以上部分按日扣发日标准三费;两个月以上病假按长期病假处理。职工如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经领导研究可不予扣发。(六)事假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按日扣发三费。事假超过 10 天以上者,按日扣发 30 元。(七)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等学习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且要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为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等学习,此类请假视同出勤。第三条 值班制度一、严格执行值班规定,坚持做到双休日、 节假日联络畅通。二、带班领导要亲自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到

11、岗到位,不得出现脱岗、空岗现 象。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处理好日常事务,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临时性会议通知、来人来访及领导交办事宜的安排,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四、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应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安排他人值班,不准随便找人替班。五、值班期间, 严禁大声喧哗、吵 闹。8六、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记录并签字。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空岗而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条 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制度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行职称评聘分开管理,依据人事、卫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

12、 则,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制度。一、职称申报、 评审工作(一)综合科要及时将职称考试、申报、评审文件公布上墙;(二)个人对照相关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科提出资格考试、 职称申 报要求;(三)综合科对拟考试、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有关表格、提出申报建议和填表要求;(四)综合科向分管人事负责人汇报后,对拟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及时规范办理资格考试报名和材料审核、报送;对拟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 综合科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事负责人请示汇报,适时召开职称工作小组会议和职工代表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形成单位评语,并按时规范办理资格考试报名和材料审核、报送。二、职称聘任

13、工作9(一)在上级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称续聘工作未作硬性规定前, 对已聘任高、中级职称人员继续聘任,不适用聘任工作流程;(二)鉴于高、中级职称人数已趋饱和,对今后取得高、中级职称人员适用本程序。(三)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取得人事、卫生主管部门资格确认正式文件后,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试和民主测评。得分实行积分制,分别 以优秀 10 分、良好 8 分、合格 6 分、不合格 0 分四个等次计算,弃权作不合格处理,测评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试的成绩,占 20%;全体中 层干部测评,占 30%;职称工作小组测评,占 20%;单位领导班子 测评,占 30%;(四

14、)综合科统计积分,并将结果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按得分高低在人事、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择优聘用,办 理聘任、 调资 等。(五)当年度落聘人员须参加下一轮次竞聘。技工晋级参照执行。第五条 待岗制度一、为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教育、引 导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制订本制度。二、对下列人员实行内部待岗:(一)违反行风建设有关规定,被举报查实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10(二)因失职酿成严重差错、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人员。(四)在科室与职工双向选择工作中的落聘人员;(五)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15、(六)工作不到位,服务对象不满意,造成恶劣影响的;(七)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相互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确定待岗人员的程序:(一)由相应的工作组(或调查组)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分管领导会同工作组(或调查组)向有关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二)召开所长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有关情况汇报,就具体人员是否待岗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决议;(三)由分管领导找具体人谈话,宣布待岗决定,同时将此决定通知到各相关科室。待岗时间自分管领导向当事人宣布待岗决定之日起执行。四、待岗期限因第二条第(四)款原因而待岗者,自本人落实聘用科室和岗位之日起结束待岗。因其它原因待岗者,待岗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根据其认识错

16、误的态度和表现,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适时结束待岗。五、待岗期间的待遇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工作。11(一)一年内一次待岗且待岗时间低于三个月者,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费 600 元,不享受浮动工资、职务津贴、 岗 位津贴、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二)一年内两次待岗或一次待岗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二次待岗之日或待岗第四个月起,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费 500 元,实行档案工资,待岗处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影响一次两年一次的工资普调和一次职称晋升、工人晋级,当年度不参加推先评优,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作为后实施下岗的参与依据。六、申诉与仲裁为保证本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公平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建立待岗问题仲裁小组,该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主要由工会成员、职工代表等组成。当事人如对单位作出的待岗决定不服,可向仲裁小组提出申诉。仲裁小组负责对待岗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就是否支持单位作出的待岗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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