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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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会计处理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内部融资有限、金融机构融资不易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 PE 投资机构融资,而对赌协议伴随这项融资活动产生。目前我国有关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探讨的文献不多,在对赌协议性质确认探讨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是一项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而大部分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是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分拆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别进行确认处理。我国对赌协议通常只涉及财务绩效和股权,会计处理也是针对货币补偿和股权回购两方面。 在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中:有学者认为主合同应计入“长期应收款” ,作为债权的一种形式,嵌入衍生工具作为期权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

2、方收到货币补偿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融资方股权回购时,投资方除收到初始投资价款外,将收到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冲减期初的长期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中:当发生货币补偿和股权回购时,大部分观点是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 。但对于初始确认的计量各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主合同应计入“长期应付款” ,期权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 ,贷方确认“股本”的同时在借方冲减“资本公积” ,保证账面上的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一致,而用资本公积进行金额上的抵消是因为其将对赌的本质看作是一项负债。 本文在总结前人有关会计处理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和补充观点,并用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二、对赌协议内涵

3、及改革 (一)对赌协议内涵、会计确认及会计计量 1.对赌协议内涵。 对赌协议的产生主要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来自融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也是投资方对融资方激励形式的体现。对赌协议分为单向对赌和双向对赌,单向对赌指仅投资方能够在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行使权力获得补偿。双向对赌指不仅当融资方未达到目标时,投资方可以获得补偿。而当融资方达到承诺时,融资方也可以相应得到投资方的补偿行使权力。 从内容上看,对赌协议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行为、股票发行、赎回补偿、管理层去向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私募股权下大部分投资机构都是针对融资方的业绩实现情况,即财务绩效和能否上市即股票

4、发行来签订对赌协议,通常要求融资方税后净利润达到某个标准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市,一旦不达标,需要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部分投资方或收购方还会对管理层去向进行要求,如要求管理层必须在企业工作 5 年才能离职,因为许多行业的管理层人员对企业的作用举足轻重,管理层能维持公司内部的稳定性并保证业绩。 从类型上看,对赌协议分为六类,当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货币补偿型融资方需以现金形式补偿投资方;股权回购型融资方需以投资方初始投资额加一定利率形成的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股权调整型融资方无偿或低价给予投资方部分股权;股权稀释型投资方将以低价增资融资方部分股权;控股转移型投资方将低价增资或受让融资方部分股权,最终

5、使融资方原股东丧失企业控制权;股权优先型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清算优先权等。 2.对赌协议会计确认。 由于对赌协议通常指基于在未来一定期间内,根据融资方业绩实现情况,双方拥有的相应权利与义务,这符合期权的特征,因此,可以推测对赌协议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根据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中的定义发现:判断是否成为衍生金融工具最重要的是其价值是否随商品价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金融工具价格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笔者认为,由于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收益通常随融资方税后净利润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净利润可以看作一项金融变量,使对赌协议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嵌入衍生工具指嵌入到主

6、合同中,使整个混合金融工具的价值随商品价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可以看出,在整个投资方对融资方进行投资并签订对赌协议,融资方接受投资和对赌协议的交易活动中,对于投资方来说,主合同是股权投资,嵌入衍生工具因对赌协议的期权性质,可被认为是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融资方来说,主合同是接受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本增加,是权益性质的表现,嵌入衍生工具则是未来融资方未达到目标承诺时,将无条件交付现金或资产的金融负债。这种权益与负债特点兼有的混合金融工具类似于可转换债券。 3.对赌协议会计计量。 对赌协议会计计量和处理时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应将混合金融工具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计量,还是将混

7、合金融工具中的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处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有关混合金融工具的说明,判断主合同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应该分拆出来进行单独确认的要求:一是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二是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对赌协议作为期权的一种形式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对于融资方来说,主合同是一项权益性质的表现,而嵌入衍生工具则是一项负债的经济特征表现,只有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同属权益的性质,这两者才算存在紧密联系。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不存在紧密联系,应该从混合金融工具中分拆出来单独进行核算。 (二)对赌

8、协议会计处理改革与补充 笔者结合前人的观点,提出以下观点: 1.融资方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下的对赌协议有效性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内首例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决海富投资案可能代表了一定的司法解释。 2007 年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世恒集团、世恒集团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集团、迪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陆波针对世恒集团的业绩承诺签订了对赌协议,最终因世恒未实现业绩承诺不进行相应补偿,海富投资起诉了三方。此案历经三审才尘埃落定,根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投资方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世恒集团之间的对赌,因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而投?Y 方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股东即香港迪亚集团之间的对赌合

9、法有效,不损害当事公司的利益,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香港迪亚集团应该对海富投资给予补偿。 因此,笔者对融资方会计处理提出不同观点和补充: 一是不同于陈移伯(2013)将对赌看作是公司与公司问的一种借贷关系,目标公司做“长期应付款”处理,确认“股本”的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解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被认定无效,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进行简化,不考虑对赌的补偿,而作正常的接受股权投资处理,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是基于法律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有效性的认可,具体考虑两者的会计处理。当目标公司股东转股给投资方时,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期权初始价值计入“

10、交易性金融负债” ,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当现金补偿投资方时,首先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期权价值的变化。 三是当发生股权回购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占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及相关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购入价即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用“资本公积”进行调整,并将利息支付计入“财务费用” 。 2.投资方会计处理。 当投资方初始投资时,应该将期权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价款与期权之间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陈移伯(2013)将差额计入了“长期应收款” ,将投资方的投资行为看作企业与企业间的借

11、贷行为,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相应法律上的依据是不被认可的,脱离了股权投资的实质。朱元甲(2015)指定混合金融工具为一个整体,没有将主合同和期权进行分拆,笔者认为不合适。段爱群(2013)将其看作是一项权益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同时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当投资方对融资方只涉及股权回购时,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方式。 当获得现金补偿时,私募投资机构往往都希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获得高收益,因此,获得的现金补偿属于当期损益中非日常活动经营得到的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不属于权益性质,不应计入“资本公积” 。段爱群(2013)将补偿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12、贷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质上这部分的收益当最终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投资收益”体现,而“投资收益”汇总了所有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只强调这一收入的非日常性。 当发生股权回购时,投资方交付股权,投资方应相应冲减期初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并将取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 三、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探讨 (一)PE 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会计处理分析 这种情况下,不区分投资者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PE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会计处理相同。 假设金原投资有限公司在 2012 年投资明雅股份有限公司 1000万元进行增资入股,明雅为拟上市公司。增资后金原

13、投资有限公司占名雅 20%的股权,明雅集团注册资本增加 200 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明雅集团未来 3 年年净利润要达到 500 万元,如果明雅集团无法达到承诺,需要对金原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际净利润目标净利润)x 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2)若三年后明雅集团不能实现上市,则要对金原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价格=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1+15%x 3) ,即明雅集团要对 3 年来的利息以 15%的利率进行补偿。 由于在法律上最高法院并不承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协议内容无效,根据规定而作正常的股权投资处理。金原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4、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明雅集团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股本 2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 此后,即使明雅集团利润未达标且未完成上市承诺,明雅集团都没有归还借款义务,且金原公司也没有权利获得现金和利息补偿,而是按照每年金原公司完成净利润情况获得相应股份的投资收益。 (二)PE 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间对赌协议会计处理分析 这种情况下,区分 PE 投资方是属于非控股股东,且与第一种情况的对赌会计处理主体不同,第二种情况是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形成对赌。 假设金原投资有限公司在 2012 年投资明雅股份有限公司,明雅为拟上市公司,且是由朗润集

15、团 100%控股的子公司。双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金原投资 1000 万元获得朗润集团转让的 20%明雅集团股份,假设朗润集团原拥有明雅集团股份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000 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明雅集团未来 3 年年净利润要达到 500 万元,如果明雅集团无法达到承诺,需要对金原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际净利润目标净利润)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2)若 3 年后明雅集团不能实现上市,要对金原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价格=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1+15%x3) ,即明雅集团要对 3 年来的利息以 15%的利率进行补偿。 1.金原集团会计处理。

16、假设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的期权价格为 400 万,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拆出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 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业绩未达标但完成上市承诺。 假设明雅集团 1 年后净利润未达到目标而只有 400 万元,但 3年后成功上市,由于法律承?J 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的对赌效力,金原集团可以确认相应的现金补偿=(1400500)x1000=200(万元)。 由于投资双方有对赌期权性质,期权随利润的变动价格发生变动,应当在发生变动时确认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金原集团的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并在收到现金补偿时相应冲销。 借:银行存款 2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3)业绩达标但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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