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如意月月红套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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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泰如意月月红套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一、重要提示1、本公司于 2012年 3月 22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泰如意月月红套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文号:证监许可2012372 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

2、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本公告仅对本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华泰如意月月红套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华泰如意月月红套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在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97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二、本集合计划概况1、集合计划名称:华泰如意月月红套

3、利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3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 3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遇节假日顺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展期。37、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 1.00元。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在参与开放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9、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4、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对该笔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要求。10、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程序(1)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代销银行的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 )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

5、人不承担责任。(2)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和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3)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可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11、参与费用:本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且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的参与费率相同。本计划的参与费率不高于 0.8%,参与费率随一次性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参与金额(一次性) (M) 参与费率M 2年 022、收益分配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

6、提下,本集合计划成立满四个月起,每个月前五个工作日,管理人分红给本集合计划参与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三个月起,以本集合计划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准日,计算时期 T的年化收益率 r。若 r大于 5%,则管理人将未分配集合计划净收益全部分配给本集合计划参与人;若 r小于或等于 5%,则管理人不分红,累计至下一个基准日计算时期 T的年化收益率 r,大于 5%时管理人将未分配集合计划净收益全部分配给本集合计划参与人,若仍未达到,则继续累计。 T0C3651%rT=最近一次满足分红条件的基准日至本基准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的自然日天数(首次分红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基准日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的自然日天数) ;

7、=最近一次满足分红条件的基准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该基准日应提业绩0C提成及分红(首次分红为集合计划成立时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本基准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9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

8、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三、设立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自 2012年 5月 2日起至 2012年 5月 31日止。投资者可在本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可登陆华泰证券网站()或拨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597或到各推广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确定。四、推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五、推广机构推广机构包括华泰证券和中

9、国民生银行等。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伍拾陆亿元人民币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成立时间:1996 年 1月 12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

10、:22,262,277,489 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六、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本集合计划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基金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上海基金账户可由推广机构为投资者代为办理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如下:1、推广机构应审核投资者申请开户所提供的以下材料:(1)机构投资者开户这里所指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工商行

11、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指定收款银行账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上海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提11交上海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上海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带上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上海基

12、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上海基金账户。(2)个人投资者开户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审核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过上海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上海基金账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而没有上海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提交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以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为基础证券账户代为申请开立上海

13、基金账户;没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在推广网点由推广机构代为开立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填写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开户申请表。2、推广机构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的业务人员须仔细核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该予以拒绝。3、T+2 日,投资者可以到原开户的推广机构打印开户确认书。七、推广期参与1、投资者办理计划参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及身份证原件。(2)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件。122、T2 日,推广机构将经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

14、额全额(含参与费)划至指定专户。3、推广机构在接到 TA系统的确认信息后,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 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4、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成立,TA 系统进行登记过户,并将登记过户信息发送给推广机构。推广机构在收到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或提供条件使投资者可以查询。5、推广期结束后,若计划不成立,TA 系统计算应退还投资者的参与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并将数据发送给推广机构,同时通知托管银行将相应款项划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投资者账户。6、推广机构负责存档保管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八、参与开放

15、期参与1、投资者办理参与开放期参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投资者身份证件。(2)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表、资金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2、T2 日 9:30 后,推广机构与参与成功的投资者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应将无效的参与金额在 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资者。 3、T2 日,推广机构将投资者的有效参与款全额划至计划管理人清算账户。4、推广机构负责存档保管投资者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时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13九、本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

16、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符合下列条件:(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 募集金额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3) 委托人不少于 2人,且不超过 200人。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在计划的推广期,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和参与人数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或参与人数超过限定人数的情况。(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款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十、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一)管理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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