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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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目录第一章总 则 .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3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5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6第五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 .7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7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 .8第八章附 则 .8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2、;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以外,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信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二)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审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4(四)组织

3、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三)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四)审核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五)研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六)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第九条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 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4、和实施细则。(二) 组织建设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三) 贯彻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四) 发布、上传省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五) 指导并监督检查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第十条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 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行业建5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二) 组织建设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三) 贯彻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开展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四) 发布、上报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

5、十一条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指标指数信息和工料机价格信息。(一)政务信息 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信息。(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发布的计价规范、统一定额(指标)等,地方及行业发布的定额(指标)、估价表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三)指标指数信息:指标指数信息包括指标信息和指数信息。指标信息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造价和消耗量指标;指数信息是指一定时期工程造价指

6、标的变化趋势。6(四)工料机价格信息工料机价格信息是指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信息。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规范、准确。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备案制度,收集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收集要保证及时、真实。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整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准确、合理。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造

7、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上报、发布的信息负责。第十七条 各地、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上报,省、行业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上报工作的信息员。2、政务信息随时上报,计价依据信息即发布即上报,指标指数信息和工料机价格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上报。73、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上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应按统一规划的原则开发、更新和维护,各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8、平台信息数据格式统一,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的建设,省、行业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应的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 配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各类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执行相关标准,所生成的造价成果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数据格式要求,为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供支持。第六章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安全、数据安全。 8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人员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依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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