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0613297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之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附 件 2: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一 、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 试 点 纳 税 人 指 按 照 营 业 税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缴纳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有 关 政 策( 一 ) 兼 营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 当 分 别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2、售额 的 ,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适 用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1.兼 有 不 同 税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2.兼 有 不 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征 收 率 。3.兼 有 不 同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二

3、)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项 目 。1.根 据 国 家 指 令 无 偿 提 供 的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 航 空 运 输服 务 , 属 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用 于 公 益 事业 的 服 务 。22.存 款 利 息 。3.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险 赔 付 。4.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指 定 机 构 、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开 发 企 业 以 及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代 收 的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5.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 通 过 合 并 、 分 立 、 出 售 、 置 换等 方 式

4、,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负 债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其 中 涉 及 的 不动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行 为 。(三 )销 售 额 。1.贷 款 服 务 , 以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利 息 及 利 息性 质 的 收 入 为 销 售 额 。2.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 以 提 供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收 取的 手 续 费 、 佣 金 、 酬 金 、 管 理 费 、 服 务 费 、 经 手 费 、 开 户费 、 过 户 费 、

5、结 算 费 、 转 托 管 费 等 各 类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3.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销 售 额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出 现 的 正 负 差 , 按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为销 售 额 。 若 相 抵 后 出 现 负 差 , 可 结 转 下 一 纳 税 期 与 下 期 转让 金 融 商 品 销 售 额 相 抵 , 但 年 末 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 不 得 转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金 融 商 品 的 买 入 价 ,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移动 加 权 平

6、均 法 进 行 核 算 , 选 择 后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3金 融 商 品 转 让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4.经 纪 代 理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5.融 资 租 赁 和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 1) 经 人 民 银

7、 行 、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 以 取 得 的 全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和 车 辆 购 置 税 后 的 余额 为 销 售 额 。( 2) 经 人 民 银 行 、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提 供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 以 取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8、 费 用 ( 不 含 本 金 ) , 扣 除 对 外 支 付 的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 券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销 售 额 。( 3) 试 点 纳 税 人 根 据 2016年 4月 30日 前 签 订 的 有 形 动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合 同 ,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融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 可 继 续 按 照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缴纳 增 值 税 。继 续 按 照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试 点

9、纳税 人 ,经 人 民 银 行 、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4业 务 的 , 根 据 2016年 4月 30日 前 签 订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后 回 租 合 同 ,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租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方 法 之 一 计 算 销 售 额 : 以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承租 方 收 取 的 价 款 本 金 , 以 及 对 外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10、 )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售 额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 计 算 当 期销 售 额 时 可 以 扣 除 的 价 款 本 金 ,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当 期 应当 收 取 的 本 金 。 无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 为当 期 实 际 收 取 的 本 金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 向 承租 方 收 取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11、 通 发 票 。 以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支 付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 发 行 债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4) 经 商 务 部 授 权 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经 济技 术 开 发 区 批 准 的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2016年 5月 1日 后 实 收 资 本 达 到 1.7亿 元 的 , 从 达 到 标 准 的 当 月起 按 照 上 述 第 ( 1) 、 ( 2) 、 ( 3) 点 规

12、 定 执 行 ; 2016年 5月 1日 后 实 收 资 本 未 达 到 1.7亿 元 但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7亿 元 的 ,5在 2016年 7月 31日 前 仍 可 按 照 上 述 第 ( 1) 、 ( 2) 、 ( 3) 点 规定 执 行 , 2016年 8月 1日 后 开 展 的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和 融 资 性 售后 回 租 业 务 不 得 按 照 上 述 第 ( 1) 、 ( 2) 、 ( 3) 点 规 定 执 行 。6.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销 售 额 , 不 包 括 代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和 代 售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客 票 而 代

13、收 转 付 的 价 款 。7.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除 支 付 给 承 运 方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8.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 餐 饮 费 、 交 通 费 、 签 证 费 、 门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14、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售 额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 向 旅 游 服 务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9.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 以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销 售 额 。10.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开 发 的 房地 产

15、 项 目 (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除 外 ) , 以6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扣 除 受 让 土 地 时 向 政 府 部 门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是 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年 4月 30日 前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11.试 点 纳 税 人 按 照 上 述 4 10款 的 规 定 从 全 部 价 款 和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的 价 款 ,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16、规 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 否 则 , 不 得 扣 除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 1) 支 付 给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 以 发 票 为 合法 有 效 凭 证 。( 2) 支 付 给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 以 该 单 位 或者 个 人 的 签 收 单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税 务 机 关 对 签 收 单 据有 疑 议 的 ,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境 外 公 证 机 构 的 确 认 证 明 。( 3) 缴 纳 的 税 款 , 以 完 税 凭 证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4) 扣 除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或 者 向 政府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 以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凭 证 。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造价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