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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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当你的房屋被腾迁时,你要怎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以下是关于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原告:xxx,女,x 族,19xx 年 x 月 x 日生,住 xx 市xx 区 xx 路 xx 号院 x 号楼 x 号。电话 xxxxxxxxxxx被告:xxx,男,x 族,19xx 年 x 月 x 日生,住 xx 市xx 区 xx 路 xx 号院 x 号楼 x 号。电话 xx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 xx 市 xx区 x 号院

2、 x 号楼 x 单元的房屋及该房屋钥匙;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xx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 xx 关系。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 xx 市 xx 区 x 号院 x号楼 x 单元的房屋一套(面积为 x 平方米),并于 xx 年 x 月x 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 房权证字第 x 号)。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自 xx 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屋,将此房出租给他人。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综上所述,被

3、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此致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原告:李 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生。住址:武汉市 xx 区西北湖小路 x 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王 x,男、汉族,197x 年 x 月 x 日生。住址:武汉市 xx 区怡青园综合楼 A 栋 102 号。电话:1597204xxxx。第三人:陈 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生。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

4、-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xxxx 路 xx 号 x 楼 x 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日按 x 元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从第三人手中依法取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 xx 综合楼 A 栋 x 号房屋所有权,同时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有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后将不再续签,截止到 20xx

5、 年 x 月 x 日被告尚未腾退该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即截止到20xx 年 x 月 x 日前必须腾退该房屋,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向原告腾退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 xx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20xx 年 x 月 x 日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 年 7 月 10 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 年 5 月 10 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 年 3

6、月 20 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 年9 月 13 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 年 5 月 22 日生,汉族。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 2008 年 1 月 29 日作出(2007)长民再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 年 11 月 14 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申字第 31 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

7、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997 年 12 月 30 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2000 年 5 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 20 年,租金 65 000 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2002 年 4 月 18 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

8、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2002 年 8 月 16 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4 年 6 月 21 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 9.11 米,总面积为649.43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 年 7 月14 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精品文档201

9、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下。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并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

10、,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经再审查明,1997 年 12 月 30 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 年 5 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供销大楼西门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 20 年,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9租金 65 000 元,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2002 年 4 月

11、 18 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楼房等财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贷款,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 年 8 月 16 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4 年 6 月 21 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 9.11 米,总面积为649.43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告租用面积在

12、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 年 7 月14 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下。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案件受理费 280 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恢审 判 员 姜 宇 杰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代理审判员 曲 波xxxx 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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