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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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2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法律文书的种类很多,诉状是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启动法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经的条件。以下是整理的民事起诉状范本,仅供参考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原告:朱某,男,1932 年 2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 7 组 136 号。原告:朱某某,女,1963 年 5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 4 组 82 号。被告:xx 市 xx 有限责任公司 xx 总站;住所地:xx 区碚峡路 262 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被告:xx 市 xx 有限

2、责任公司;住所地:xx 市渝中区临江路 60 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电话:被告:xx 长途 xx 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xx 合川市书院路 187 号;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联系电话:被告:xx 长途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 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 205042.5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2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

3、近亲属。2007 年 9 月 5 日 8 时,贺某驾驶被告 xx 长途 xx 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渝 C19240 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 xx区渝运集团 xx 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 xx 市 xx 有限责任公司 xx 总站渝 B71325 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xx 区支队公交第 00285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 B71325 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 xx 总站” ,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 C19240 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 ,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

4、故责任。死者薛某某生于 1939 年 9 月 23 日,于 2007 年 9 月5 日死亡时已满 67 周岁,户籍所在地 xx 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 7 组 136 号,自 2001 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 xx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 xx 主城集贸市场务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 2001 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2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 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

5、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0 元;丧葬费:9607.5 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 月6 月;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 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 75 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00 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以上各项合计

6、223042.5 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 xx 总站”已支付的费用 18000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2元,尚应支付 205042.5 元。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 xx 长途 xx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 xx 总站”是被告 xx 市 xx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第 14 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 106 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

7、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此致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X 年 10 月 26 日民事案件申诉状范本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2于 1xxx 年 11 月 24 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83 号,电话:13xxxxxxxx90。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 年 9 月 26 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83 号.申诉人

8、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请求事项: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83 号的 686.11 平方米的房屋。事实和理由一、基本事实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 1xx 年认识, 1xx 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x 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 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1xx 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 ,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 686.11 平方的 6 层半楼房,同时向

9、工商银行借款 25 万元。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 20xx 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2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20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xxxxxx66)”在珍爱网征婚,称:42 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 45-52 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婚姻状况:离异学 历:高中及以下职 业:自由职业月 收 入:2001-3000 元住房条件:已购房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身 高:158 厘米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对此,被申诉

10、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20xx)容民初字第 1041 号民事判决书20xx 年 10 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 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2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 100 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

11、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 20xx 年 11 月 18 日至 20xx 年 12 月 27 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 20xx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12、.”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20xx 年 11 月 18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 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 元),20xx年 12 月 4 日至 20xx 年 12 月 27 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 元)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220xx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 (20xx)容民初字第

13、920 号民事判决书第 11页。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 年 2 月 10 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 6 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

14、,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20xx 年 2 月 10 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2价值 564041.68 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 (20xx)容民初字第 920 号民事判决书第 11页。“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 (20xx)玉终民一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第 14 页。20xx 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期间,20xx 年 3 月 2 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协议书:“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 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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