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地方政府学》所有题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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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5-电 大 地 方 政 府 学 所 有 题 目 汇 总名 词 解 释1 地 方 自 治 : 国 家 内 部 一 定 地 域 的 人 民 , 由 于 国 家 授 权 或 依 据 国 家 法 令 , 在 国 家 监 督 下 自 行 组 织 法 人 团 体 , 用 地 方 的 人 力 、 财 力 、 物 力 自 行 处 理 自 身事 务 的 政 治 制 度 。2 地 方 政 府 单 位 : 是 国 家 按 地 方 行 政 建 制 设 置 的 治 理 所 管 辖 地 域 的 政 府 单 位 , 它 是 由 相 应 的 国 家 机 关 组 成 的 整 体 。3、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 是

2、地 方 政 府 单 位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行 使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权 的 机 关 , 是 承 担 地 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责 的 机 关 。4 地 方 选 举 : 地 方 选 举 是 相 对 于 国 家 选 举 而 言 的 , 主 要 是 选 举 产 生 地 方 代 议 机 关 成 员 和 其 他 地 方 公 职 人 员 。5.地 方 财 政 收 入 : 指 地 方 政 府 在 一 个 预 算 年 度 内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依 法 取 得 的 各 种 收 入 。6 地 方 财 政 支 出 : 是 地 方 政 府 为 履 行 职 能 而 进 行 的

3、 支 出 活 动 。 地 方 政 府 支 出 的 范 围 由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来 决 定7、 行 政 体 地 方 政 府 : 指 由 中 央 政 府 或 上 级 政 府 任 命 产 生 的 地 方 政 府 。 它 不 存 在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的 、 代 表 当 地 居 民 利 益 和 意 愿 的 地 方 权 力 机 关 , 只 存 在 一个 作 为 中 央 或 上 级 政 府 下 级 机 构 的 行 政 机 关 。8、 地 方 政 府 权 力 :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在 所 管 辖 的 行 政 区 域 内 管 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权 力 。9、 地 方 政

4、府 内 部 管 理 :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对 自 身 的 管 理 , 即 作 为 一 级 行 政 组 织 对 自 己 系 统 的 管 理 。10.政 府 职 能 : 是 指 政 府 在 一 定 的 时 期 内 , 根 据 国 家 、 社 会 和 政 治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在 社 会 生 产 和 政 治 文 化 生 活 等 领 域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以 及 为 此所 进 行 的 管 理 活 动 和 所 体 现 的 功 效 和 作 用 。11.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 : 是 由 一 定 地 域 居 民 , 为 在 其 居 住 区 域 管 理 本 地

5、地 方 公 共 事 务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组 成 的 地 方 自 治 社 团 , 是 一 个 拥 有 自 身 权 利 、 义 务和 独 立 人 格 的 公 共 团 体 ( 公 法 人 ) 。 自 治 型 地 方 政 府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从 事 本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社 会 管 理 , 而 不 是 帮 助 中 央 和 上 级 政 府 实 施 政 治 统 治 , 维 持 统 治秩 序 。12.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宪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对 自 身 事 务 和 对 辖 区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行

6、使 法 定 权 力 , 履 行 自 己 职 能 , 进 行 控 制 和 协调 活 动 的 总 称 。15.地 方 财 政 预 算 : 是 地 方 政 府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财 政 收 支 计 划 。 它 由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后 经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 财 政 预 算 收 支 起 讫 的 有 效 期 就 是 一 个 预 算 年 度 或财 政 年 度 。17.我 国 的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为 解 决 中 国 的 民 族 问 题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基 本 政 策 。 中 国 实 行 的 民

7、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是 在国 家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实 行 的 区 域 自 治 , 设 立 自 治 机 关 , 行 使 自 治 权 的 制 度 。18.我 国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在 必 要 时 得 设 立 特 别 行 政 区 。 与 一 般 地 方 自 治 相 比 ,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等方 面 的 高 度 的 自 治 权 , 是 一 种 政 治 特 权 。 它 们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8、部 分 , 不 是 独 立 的 政 治 实 体 , 而 是 中 国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地 方 政 府 。19.我 国 的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是 一 种 社 区 自 治 , 社 区 自 治 首 先 是 基 层 自 治 或 地 方 自 治 , 即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均 纳 入 居 民 民 主 参 与 和 民主 监 督 范 围 , 包 括 地 方 政 治 家 的 选 任 、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与 运 行 、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 公 共 文 化 、 公 共 体 育 、 公 共

9、 医 疗 保 健 、 公 共 社 会保 障 等 所 有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均 纳 入 居 民 民 主 参 与 、 民 主 监 督 之 中 。20.地 方 政 府 是 指 “权 力 或 管 辖 被 限 定 在 国 家 的 一 部 分 地 区 的 一 种 政 治 机 构 。 它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长 期 的 历 史 发 展 , 在 一 国 政 治 结 构 中 处 于 隶 属 地 位 , 具有 地 方 参 与 权 、 税 收 权 和 诸 多 职 责 。 ”21.地 方 政 府 权 限 : 地 方 政 府 行 使 权 力 的 法 定 范 围 ; 其 涉 及 到

10、地 方 政 府 管 辖 的 地 域 范 围 和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务 范 围 。22.地 方 制 度 : 指 一 个 国 家 对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政 治 、 行 政 关 系 做 出 的 制 度 安 排 , 它 反 映 了 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 规 定 了地 方 政 府 在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 以 及 它 同 中 央 政 府 的 关 系 。24.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 是 国 家 政 府 职 能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地 方 政 府 职 责 和 功 能

11、 的 总 称 。25.地 方 政 府 保 障 社 会 的 职 能 : 指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对 本 地 社 会 性 事 务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 确 保 当 地 社 会 的 稳 定 , 为 当 地 的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创 造 条 件 。26.地 方 政 府 关 系 : 指 地 方 政 府 纵 向 的 上 下 关 系 、 横 向 的 左 右 关 系 以 及 与 无 隶 属 的 不 同 地 区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28. 国 家 职 能 : 是 国 家 作 用 的 具 体 体 现 , 反 映 了 国 家 的 使 命 与 目 的 , 规 定 了 国 家

12、活 动 的 基 本 方 向 , 通 常 由 两 个 彼 此 不 可 分 割 的 方 面 组 成 的 整 体 : 实 现阶 级 的 政 治 统 治 和 完 成 对 社 会 的 公 共 管 理 。229.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指 地 方 政 府 中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宪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对 自 身 事 务 和 对 辖 区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行 使 法 定 权 力 , 履 行 自 己 职 能 , 进 行 控 制 和协调 活 动 的 总 称 。30、 地 方 政 府 创 新 是 指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为 了 适 应 内

13、 外 环 境 变 化 所 提 出 的 新 挑 战 、 新 要 求 而 对 自 身 的 职 能 定 位 、 管 理 方 式 、 组 织 结 构 、运行 机 制 、 业 务 流 程 、 工 作 方 法 、 技 术 手 段 等 诸 多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创 造 性 调 整 和 变 革 。31、 “新 政 ”理 念 是 指 以 胡 锦 涛 为 核 心 的 新 一 届 中 央 领 导 集 体 的 政 治 理 念 与 治 国 方 略 。 是 由“执 政 能 力 ”、 “科 学 发 展 观 ”、 “以 人 为 本 ”、 “和 谐 社 会 ”、 “公共 服 务 性 政 府 ”、 “两 个 务 必 ”等

14、一 系 列 政 治 理 念 构 成 。32、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是 指 省 级 和 省 级 以 下 政 府 系 统 内 所 雇 用 的 人 力 资 源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能 利 用 和 开 发 的 人 力 资 源 , 包 括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系 统 与 中 国 共产 党地 方 组 织 系 统 内 所 雇 用 的 人 力 资 源 , 以 及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 新 闻 媒 体 、 作 协 、 艺 术 团 体 、 高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人 员 。33、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财 政 就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理 财 活 动 。 即 地 方 政

15、府 为 了 实 现 地 方 政 府 的 职 能 和 责 任 ,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运 用 地 方 政 府 拥 有 的 权 力 , 进 行 的资 金的 收 支 和 管 理 活 动 。34、 选 任 制 即 通 过 选 举 来 确 定 任 用 领 导 干 部 。 选 任 制 主 要 是 适 用 于 那 些 承 担 责 任 较 为 重 大 的 领 导 干 部 。35、 中 国 司 法 权 地 方 配 置 模 式 中 国 司 法 权 在 地 方 层 面 上 的 配 置 实 行 以 “块 块 管 理 为 主 ”的 模 式 , 即 按 行 政 区 划 , 设 立 不 同 级 别 的 法 院

16、和 检 察 院 , 其 司 法 管辖 区 域 从 属 于 该 地 方 行 政 、 立 法 管 辖 区 域 ; 地 方 各 级 法 院 、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关 系 、 人 事 管 理 、 办 案 经 费 、 物 资 装 备 等 , 均 由 地 方 负 责 供 给 和 管 理 。 每 一 级法 院 、检 察 院 受 同 级 党 委 的 单 独 或 双 重 领 导 , 并 受 同 级 人 大 监 督 。36、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国 家 权 力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有 立 法 权 的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 按 照 宪 法 、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授 权 , 根 据 本 地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生 活 的 特 点 ,制 定 、 修 改 、 废 止 效 力 不 超 出 本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本 的 权 力 。 37、 地 方 行 政 权 是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依 靠 特 定 的 强 制 性 手 段 ,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规 范 、 管 理 地 方 公 共 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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