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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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6 年 01 月 01 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1/6版本:A 版序:4第一條 立法依据1-1 本办法依本公司工作规则制定。第二條 适用范围2-1 凡本公司派驻海外关系企业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之假勤管理暨薪旅支给,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2-2 出国至本公司海外关系企业工作,每次居留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之人员,属出差性质,惟为统一假勤管理,仍视为驻外人员,适用本办法之规定。第三条 驻外人员之派任3-1 驻外人员,由本公司综合考虑业务需要与个人因素后,指派适任者为之。3-2 短驻人员,以轮流指派本公司现有人员进行短期支持为原则。3-3 获派人员无故拒绝接受公司指派

2、驻外者,依本公司工作规则处理。第四條 驻外人员之类别及任期4-1 本公司驻外人员之类别及任期,如下:4-2 若因业务需要或特殊原因,公司得提前对驻外人员调任他职或调回国内服务。第五條 驻外人员与本公司之关系5-1 驻外人员与本公司及海外关系企业之关系,如下:第六条 驻外人员之待遇6-1 驻外人员之待遇,如下:类别 与本公司之关系 与海外关系企业之关系长驻人员 应本公司邀约,专责并专任海外关系企业职务 劳雇或委任关系编制在关系企业组织系统 支持人员(短驻人员)劳雇或委任关系编制在本公司组织系统内 支援出差人员 劳雇或委任关系编制在本公司组织系统内 出差类别 任期长驻人员 每任三年含返台休假期间。

3、任期届满,得由公司继续派任。支持人员(短驻人员)每任三个月含返台休假期间。任期届满,得由公司继续派任,但不得连续达三年以上。出差人员每次不满三个月者含返台休假期间,属出差性质,无固定之任期。满三个月者含返台休假期间,视同支持人员。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2/6版本:A 版序:4类别 本公司负担 海外企业负担 其他待遇长驻人员安家津贴:由部门主管衡量派驻人员之工作能力,依下列标准发放:一级:50,000二级:40,000三级:35,000四级:31,000五级:27,500六级:25,000七级:22,500八级:20,000九级:17,

4、500十级:15,000劳健保:比照在台公司员工加保。意外险:依在台员工 2 倍保额,投保团体意外险。薪资:以换算在台公司等级后之薪资及各项加给发放。包含全勤奖金。年终奖金及红利:比照台湾母公司员工核发年终奖金及员工红利。膳食及住宿:提供每日三餐及宿舍,伙食扣款依海外关系企业规定办理。旅费:飞机票及国内、外交通费实报实销。慰劳假:1.通过考核之正式人员,每驻满2 个月可返台 1次,每次休 7 个日历天含路程,慰劳假每年核给 4 次。2.第一次派驻海外关系企业视同支持人员,慰劳假的请休比照支持人员。春节返台假:每年核给 1 次春节返台假,比照海外关系企业之规定,天数不得超过 10 天。春节假期不

5、得与慰劳假一起排休,且必须于每年农历正月初一前后15 天休完,逾期视同放弃。支持人员(短驻人员)旅费:1.飞机票、国内外交通费同长驻人员。2.另依公务人员出国日支标准表所列,核发零用金。意外险:经常支持海外关系企业者,比照长驻人员投保。膳食及住宿:同长驻人员,但不扣伙食费。慰劳假:每 3 个月核给 7个日历天的返台慰劳假含路程。出差人员旅费:同支持人员。意外险:同支持人员。膳食及住宿:同支持人员。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3/6版本:A 版序:46-2 薪资:6-2-1 驻外人员薪资、旅费的支领方式,由本公司视实际需要决定。6-2-2 驻

6、外人员等级换算,由本公司依需要于派任前与受派人商定。6-2-3 换算在台属副理级以上人员,不支全勤奖金。6-2-4 驻外人员不支加班费。6-2-5 驻外人员调薪,由子公司比照台湾母公司相关规定办理。6-3 年终奖金及红利:比照台湾母公司员工年终奖金及员工红利计算方式核发。6-4 旅费:6-4-1 驻外人员旅费支领,应取得合法凭证,倘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者,需填写支出证明单经部门核准后实报实销,并受本公司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不得任意超支。6-4-2 本公司现行驻外人员零用金、国外交通费代金及路程假,如下:6-5 慰劳假:6-5-1 本办法所称慰劳假天数,均指日历天言,且含路程。6-5-2 长驻

7、人员慰劳假,全数抵用特别休假,不再另扣。支持人员慰劳假亦不自本公司依法给予之特休假中扣抵。6-5-3 第一次派驻海外关系企业人员之第一年度,慰劳假可休天数7+(第一年驻外天数-91 天)28365。非第一次或免考核之正式长驻人员第一年度及最后一年度(含任满及任期中调离) ,慰劳假可休天数当年驻外天数28365。6-5-4 支持人员,慰劳假可休天数驻外天数784。驻外地点 零用金 国外交通费东莞地区美金 17 元/日(广州、深圳地区平均的10%)(长驻人员除外)一律实报实销苏州地区美金 18 元 /日(杭州地区 10%)(长驻人员除外)同上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5 年 11 月 01

8、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4/6版本:A 版序:46-5-5 除第一年度及最后一年度外,长驻人员慰劳返台假,每年共有 28 天,但应遵循每驻满 2 个月请休一次 7 天的原则,每次休假不得超过 10 天(包含事、病、陪产、婚、丧、家庭照顾及慰劳假之合计) 。6-5-6 长驻人员慰劳假,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二月底结清(逾次年二月底,不得要求补休) ,未休完之慰劳假亦不得要求折算薪资。6-5-7 因年度结算,致前后假期相隔时间(驻外时间)未达二个月者(含二个月) ,且休假天数合计在 10 天以内者(含 10 天) ,得合并于结算前一次请休,机票以一次计算。年度结算有未休慰劳假者,以(未休次数每次机

9、票)折现发放。未休次数以 7 天为一次,未满 7 天者比例计算。折现之机票价格系以当年度第四季于驻地所购买返台机票(来回票)之平均价格为计算基准。6-5-8 长驻人员因任满或任期中调离,致前后假期相隔时间(驻外时间)未达二个月者(含二个月) ,且休假天数合计 10 天以内者(含 10 天) ,得合并于离驻前一次请休,交通费以一次计算。离驻时仍有未休慰劳假者,按前款(6-5-7)规定方式,申请机票折现发放。6-5-9 返台休假须超过 10 天者,除上述(6-5-4、7、8、9)之情况外,应依本公司请假之规定,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违规逾假者,以旷职论。6-5-10 长驻人员返台,抵台后及离台前,须

10、至少一次至本公司述职,且述职时间须逾四小时方发给当天之安家津贴(以签到、签退时间为凭) 。6-5-11 驻外人员倘因业务需要返台支持者,其驻外天数应扣除在台支持天数,并依此计算慰劳假。6-5-12 驻外人员请、休假期间(不含至公司述职当天)一律不发给安家津贴,女性驻外人员请产假期间不计入驻外年资。第七条 驻外人员眷属探亲7-1 长驻人员配偶或子女至海外关系企业探亲,由本公司招待膳宿,但每年限一次,一次 5 天,限二人。未接受本公司招待者,不另行补贴,亦不受人数、次数、天数限制。7-2 长驻人员得在海外请休慰劳假陪伴眷属,一次 7 天,自其返台假中扣抵一次,机票折现。未请假陪伴眷属者,返台假不受

11、影响。第八条 驻外人员年资8-1 本公司及所属关系企业对驻外人员之年资,均予承认,不因调职而中断。第九条 驻外人员责任义务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5/6版本:A 版序:49-1 最高驻外主管衔本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之命,节制当地全体驻外人员,共同经营管理海外关系企业。9-2 全体驻外人员,应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团结合作,努力经营各项业务,执行本公司政策,并随时督导保护驻地财产及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损害。9-3 未善尽责任义务者,比照本公司工作规则规定惩处。第十条 驻外人员安全管理10-1 驻外人员于驻地发生安全事故时,由本公司比照台湾劳基法

12、规定抚恤补偿,并协助申请相关劳保给付。10-2 驻外人员一律住宿于公司提供之宿舍,未向驻地最高驻外主管申请核准,不得外宿。驻外人员申请外宿,除依 (7-2)规定请假陪伴前往探亲之台湾眷属者外,每月以两日为限。10-3 驻外人员外宿发生安全事故时,本公司得不比照台湾劳基法规定抚恤补偿。10-4 驻外人员应于每晚及驻地休假日排定值日,应付突发状况,督导驻地安全。值日人员不得外出或外宿。10-5 春节期间,至少须有一人留守驻地,不得同时排假返台或外出,春节期间驻厂津贴之金额及发放方式均比照台湾。十一条 驻地假勤管理11-1 驻外人员驻外期间,依驻地假勤管理规定或当地政府法令规定出勤、休假或请假。11

13、-2 驻外人员于驻地请假,须经驻地最高驻外主管核准;最高驻外主管请假,须经本公司总经理以上核准。未请准而擅自休假者,以旷职论。11-3 驻外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前,排定次年返台休假日期,报本公司人事单位依本办法审核后,呈总经理核定。经核定之返台休假表,无正理由获准变更者,不得私自任意变更。11-4 海外关系企业,应于每月 3 日以前,将驻外人员上月份请假及外宿情形,填表报回本公司核计薪资。十二条 驻外人员考核12-1 本公司员工第一次派驻海外关系企业(依支持人员叙薪、给假)满三个月时,驻地最高主管得依其表现加以评定,通过考核者方为长驻人员(依长驻人员叙薪、给假)。12-2 驻外人员,比照本公司规定

14、,实施奖惩、晋升及年度考核。十三條 其他13-1 最高驻外人员主管每二个月安排返台 1 次,每次休 7 个日历天(含路程) ,每年核给 5 次慰劳假及 1 次春节返台假。文件编号:CL204生效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页次:6/6版次:A 版序:413-2 长驻人员之所得税负担:按每人每月实领薪资换算为 RMB-大陆免税额(RMB4800)台湾用适用税率(13% OR 6%)-台湾累进差额换算为 RMB 汇率依每月借支汇率。13-3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驻地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十四条 法令解释14-1 驻外人员对本办法各项规定有疑义时,以本公司人事单位解释为准。十五条 生效日期15-1 本办法修订或废止时,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15-2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派驻海外者,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除薪资待遇由人事单位另行编表转换并通知当事人外,其余事项,均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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