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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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 于 印 发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安 监 总 安 健 2012 89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卫 生厅 ( 局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总 工 会 , 各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 近 年 来 , 由 于 夏 季 高 温 天 气 导 致 从 事 户 外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中 暑 甚 至 死 亡 的事 件 时 有 发 生 , 给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了 严 重 损 害 , 成 为

2、社 会 各界 共 同 关 注 的 重 要 问 题 。 为 了 加 强 高 温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维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卫 生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部 、 全 国 总 工 会 对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暂 行 办 法 ( 60 卫 防 钱 字 第207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 制 定 了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你 们 , 请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卫 生 部 人 力 资 源

3、和 社 会 保 障 部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温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维 护 劳 动 者健 康 及 其 相 关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会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存 在 高 温 作 业 及

4、 在 高 温 天 气 期 间 安 排 劳 动 者 作 业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用 人 单 位 。 第 三 条 高 温 作 业 是 指 有 高 气 温 、 或 有 强 烈 的 热 辐 射 、 或 伴 有 高 气 湿( 相 对 湿 度 80%RH) 相 结 合 的 异 常 作 业 条 件 、 湿 球 黑 球 温 度 指 数 ( WBGT指 数 ) 超 过 规 定 限 值 的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是 指 地 市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气 象 台 站 向 公 众 发 布 的 日 最高 气 温 35 以 上 的 天 气 。 高 温

5、天 气 作 业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高 温 天 气 期 间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高 温 自 然 气 象环 境 下 进 行 的 作 业 。 工 作 场 所 高 温 作 业 WBGT 指 数 测 量 依 照 工 作 场 所 物 理 因 素 测 量 第 7部 分 : 高 温 ( GBZ/T189.7) 执 行 ; 高 温 作 业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依 照 工 作 场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第 2 部 分 : 物 理 因 素 ( GBZ2.2) 执 行 ; 高 温 作业 分 级 依 照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分 级 第 3 部 分 : 高 温

6、 ( GBZ/T229.3) 执 行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职 责 , 负 责 全 国 高 温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各 自 职 责 , 负 责

7、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温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防 暑 降 温 工 作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高 温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确 保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全 。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防 暑 降 温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合 理 布 局 生 产 现 场 , 改 进 生产 工

8、艺 和 操 作 流 程 , 采 用 良 好 的 隔 热 、 通 风 、 降 温 措 施 , 保 证 工 作 场 所 符 合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以 下 高 温 作 业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 ( 一 ) 优 先 采 用 有 利 于 控 制 高 温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从 源 头 上 降 低 或 者 消 除 高 温 危 害 。 对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的 高 温 危 害 ,应 当 采 取 综 合 控 制 措 施 , 使 其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9、 标 准 要 求 。 ( 二 ) 存 在 高 温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保 证 其 设 计 符 合 国 家 职 业卫 生 相 关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 高 温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 三 ) 存 在 高 温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实 施 由 专 人 负 责 的 高 温 日常 监 测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评 价 。 ( 四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10、规 定 对 从 事 接 触 高 温 危 害 作 业 劳 动 者 组 织上 岗 前 、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将 检 查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健 康 监 护档 案 并 书 面 告 知 劳 动 者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 五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怀 孕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工 作 场 所 职 业病 危 害 作 业 分 级 第 3 部 分 : 高 温 ( GBZ/T229.3) 中 第 三 级 以 上 的 高 温 工作 场 所 作 业 。 第 八 条 在 高 温 天 气

11、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 根 据 生 产 特 点和 具 体 条 件 , 采 取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 轮 换 作 业 、 适 当 增 加 高 温 工 作 环 境 下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时 间 和 减 轻 劳 动 强 度 、 减 少 高 温 时 段 室 外 作 业 等 措 施 : ( 一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地 市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气 象 台 当 日 发 布的 预 报 气 温 , 调 整 作 业 时 间 , 但 因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和 公 众 利 益 需 要 紧 急 处 理 的除 外 :

12、1.日 最 高 气 温 达 到 40 以 上 , 应 当 停 止 当 日 室 外 露 天 作 业 ; 2.日 最 高 气 温 达 到 37 以 上 、 40 以 下 时 , 用 人 单 位 全 天 安 排 劳 动 者室 外 露 天 作 业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6 小 时 , 连 续 作 业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且 在 气 温 最 高 时 段 3 小 时 内 不 得 安 排 室 外 露 天 作 业 ; 3.日 最 高 气 温 达 到 35 以 上 、 37 以 下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换 班 轮休 等 方 式 , 缩 短 劳 动 者 连 续

13、作 业 时 间 , 并 且 不 得 安 排 室 外 露 天 作 业 劳 动 者 加班 。 ( 二 ) 在 高 温 天 气 来 临 之 前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进行 健 康 检 查 , 对 患 有 心 、 肺 、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 肺 结 核 、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及其 他 身 体 状 况 不 适 合 高 温 作 业 环 境 的 劳 动 者 , 应 当 调 整 作 业 岗 位 。 职 业 健 康检 查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 ( 三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安 排 怀 孕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14、工 在 35 以 上 的 高 温 天气 期 间 从 事 室 外 露 天 作 业 及 温 度 在 33 以 上 的 工 作 场 所 作 业 。 ( 四 ) 因 高 温 天 气 停 止 工 作 、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扣 除 或 降低 劳 动 者 工 资 。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并 督 促和 指 导 劳 动 者 正 确 使 用 。 第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上 岗 前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15、训 , 普 及 高 温 防 护 、 中 暑 急 救 等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为 高 温 作 业 、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供 给 足 够的 、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防 暑 降 温 饮 料 及 必 需 的 药 品 。 不 得 以 发 放 钱 物 替 代 提 供 防 暑 降 温 饮 料 。 防 暑 降 温 饮 料 不 得 充 抵 高 温 津贴 。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高 温 工 作 环 境 设 立 休 息 场 所 。 休 息 场 所 应 当设 有 座 椅 ,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或 者 配 有 空

16、 调 等 防 暑 降 温 设 施 。 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高 温 中 暑 应 急 预 案 ,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救 援 的演 习 , 并 根 据 从 事 高 温 作 业 和 高 温 天 气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数 量 及 作 业 条 件 等 情 况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足 量 的 急 救 药 品 。 第 十 四 条 劳 动 者 出 现 中 暑 症 状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救 助 措 施 ,使 其 迅 速 脱 离 高 温 环 境 , 到 通 风 阴 凉 处 休 息 , 供 给 防 暑 降 温 饮 料 , 并 采 取 必要 的 对 症 处 理 措 施 ; 病 情 严 重 者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治 疗 。 第 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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