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劳动合同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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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2016 年 A 版甲 方 : 汇 众 腾 达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 一 条 甲 方 : 汇 众 腾 达 ( 北 京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常 升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第

2、二 条 乙 方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年 月户 籍 类 型 ( 非 农 业 、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手 机 : 家 庭 电 话 : 固 定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其 他 联 系 人 电 话 与 本 人 关 系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试 用 期 为 个月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3、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在 甲 方 从 事 岗 位 (工 种 职 务 )工 作 。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 工 作 业 绩 和 业 绩 评 估 结 果 及 公 司发 展 需 要 ,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 职 位 和 部 门 。 乙 方 的 工 作 职 责 及 工 作 内 容 以 甲 方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及 工 作 计 划 为 准 。第 五 条 乙 方 同 意 在 甲 方 安 排 的 工 作 地 点 从 事 工 作 。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可 以 根 据 经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调 整 乙 方 的 工

4、 作 地 点 。 因 工 作 需 要 ,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离 开 工 作 地进 行 6 个 月 以 内 短 期 交 流 、 培 训 或 工 作 支 援 的 , 不 视 为 工 作 地 点 变 更 。 第 六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应 达 到 甲 方 的 要 求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制 订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年 度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 业 绩 任 务 , 并 服 从 甲 方 的 领 导 与 管 理 ,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和监 察 。第 七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5、量 和 工 作 任 务 , 达 到 甲 方规 定 的 工 作 质 量 标 准 , 并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1、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2、 遵 守 甲 方 制 订 的 所 有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 流 程 ;3、 维 护 甲 方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4、 忠 于 职 守 , 勤 奋 工 作 , 认 真 学 习 和 掌 握 业 务 知 识 ;5、 保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利 用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为 本 人 或 他 人 谋 取 经 济 利 益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 八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6、 固 定 工 时 制 度 :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休 息 两 天 。甲 方 确 因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在 休 息 休 假 日 工 作 , 甲 方 按 照 法 律规 定 安 排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 , 但 乙 方 自 行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在 休 息 休 假 日 工 作 , 未 经甲 方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同 意 的 , 不 视 为 加 班 。第 九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及

7、甲 方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各 项 休 息 、 休 假 的 权 利 ; 休息 休 假 期 间 ,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按 国 家 及 甲 方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五、劳动报酬第 十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基 本 工 资 为 每 月 税 前 人 民 币 元 , 试 用 期 满 后 基 本 工 资 为 每月 税 前 人 民 币 元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每 月 10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上 月 工 资 。第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1、 甲 方 在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时 , 有 权 扣 除 应 由 乙

8、方 交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公 司 制 度 规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并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2、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可 根 据 乙 方 岗 位 、 职 位 的 调 整 、 工 作 表 现 或 绩 效 考 核 的 评价 结 果 调 整 乙 方 薪 酬 待 遇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第 十 三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现 行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在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材 料后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的 患 病

9、、 非 因 工 负 伤 、 因 工 负 伤 、 工 休 、 婚 丧 、 产 假 等 薪资 待 遇 , 参 照 国 家 、 当 地 政 府 和 甲 方 的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七、劳动纪律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依 法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并 公 示 , 公 示 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甲 方 发 送 电 子 文 件 公 布 、 发 放 员 工 手 册 进 行 公 布 、 张 贴 纸 质 文 件 进 行 公布 等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乙 方 的 表 现 和 行 为 , 依 据 国 家

10、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章 制 度 , 给 予 乙 方 适 当 的 物 质 、 精 神 奖 励 和 处 罚 ,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遵 守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生 产 工 艺 、操 作 规 程 和 工 作 规 范 ; 保 护 甲 方 的 财 产 , 维 护 甲 方 的 利 益 , 严 守 甲 方 商 业 机 密 , 遵守 职 业 道 德 ;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 ,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 并 服 从 甲 方 的 领 导

11、 、 管 理和 指 挥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 十 八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必 要 的 发 放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应

12、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业 病 防 治 水 平 。九、培训和知识产权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合 同 期 内 , 乙 方 参 加 甲 方 出 资 的 培 训 的 ,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培 训 协议 ; 乙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培 训 协 议 的 约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合 同 期 内 , 乙 方 执 行 甲 方 任 务 或 是 利 用 甲 方 工 作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成果 , 其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包 括 而 不 限 于 :1、乙方利

13、用甲方设施、设备等制作的摄影、摄像、图画、文稿、杂志、书籍等;2、乙方利用甲方资料、信息等理论学说创新、研究发现、发明等;3、乙方在甲方所参与的软件开发、设备创新、改进、配方工艺等;4、其他未列明的成果或作品。第 二 十 三 条 乙方同意,在 合 同 期 内 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乙方的肖像、声音等,甲方拥有无限期免费使用权。第 二 十 四 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 二 十 五 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的工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4、、商业秘密等。如发生侵权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 十 六 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或公司其他领导汇报,以维护公司权益、减少公司损失。第 二 十 七 条 乙 方 应 当 保 守 甲 方 的 下 列 商 业 秘 密 :1、 技 术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诀 窍 、 配 方 、 实 验 数 据 、 实 验 结 果 、 检 验 方法 、 图 纸 、 改 进 的 机 器 设 备 、 工 艺 程 序 、 产 品 ;2、 经 营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重 大 决 策 、 经 营 战 略 、 客 户 情 报 、 合 同 、 会 议 记录 、 公 司 资 质 、 内 部 文 件 、 人 事 档 案 、 员 工 薪 酬 、 财 务 信 息 、 定 价 政 策 ;3、 其 他 秘 密 , 除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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