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0528527 上传时间:2018-01-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康爱相随定期寿条款(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泰 康 爱 相 随 定 期 寿 险 条 款阅 读 指 引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

2、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

3、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3 未还款项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8.7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泰 康 爱 相 随 定 期 寿 险 条 款(2009 年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4、 “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 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 (见 9.

5、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9.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见 9.3)计算。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 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见 9.4)。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6、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 满日的 24 时止。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 (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 年内)非因 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按投保人累计所交 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 同终止。(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 (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 年后)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

7、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9.6);(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8),或驾驶 无 有效行驶证 (见 9.9)的 机动车(见 9.10);(6) 被保险人感 染

8、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见 9.11);(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4)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 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 们在扣除手续费 (见 9.12)后向您退还保险费。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

9、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上批 注,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中载明的为准。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10、同时死亡的,推定或视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 (见 9.13)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3)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

11、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 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

12、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在前述情形下 , 本合同的效力 依法确定。3.5 保险金申请时 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 而消灭。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 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13、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6.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及 恢 复6.1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见 9.14)、其他各项欠款及应 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14、效力恢复。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合同不能 恢复效力。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 解除之日起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 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 , 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1) 解除合同申请书;(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 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

15、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如 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8. 其 它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8.1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