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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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等气象台站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42006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

2、,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2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3、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四、受理机构河南省气象局五、决定机构河南省气象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理条件(一)申请迁建条件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

4、法采取补救措施的;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能够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3)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3(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必要的业务发展空间;(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二)同时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

5、完整;3.经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真实、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要求、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4.经专家论证,迁建气象台站必要(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站址合理(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 务、资料业务产 生影响等)、可行(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5.满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6、对迁建气象台站的其他要求。(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人或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2.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3.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4.经现场踏勘,气象台站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未落实的;5.专家论证会建议不予批准的。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4表1: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 要求 备注1 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原件 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2 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原件 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

7、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3 拟迁站址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承诺文件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4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未制定拟迁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文件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5落实迁建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或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复印件(核对原

8、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6 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原件 3 份 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7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站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8 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9 代理委托函 原件 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10 代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9、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11 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12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原件 3 份纸质和扫描成 pdf的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5(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报送提交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河南省气象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厅。(二)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 15:0018:00)。十、办理基本流程图 1:气象台站迁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6十一、办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证件

10、(文书)制作与送达、听证、结果公开等。十二、审批时限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现场踏勘、业务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河南省气象局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 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机构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

11、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3.向审批机构查阅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4.对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5.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 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气象台站迁建活动。7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气象台站迁建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河南省气象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厅。(二)电话咨询0371-65927325。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电话投诉037165922672(纪检组)037165922683(政策法规处)(二)电子信箱投诉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0号。(二)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7:30(夏季下午 15:0018:0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审批结果在河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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