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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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则 (节 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考试 ”),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三 处罚规则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3)开考指

2、令发出前答题;(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做标记;(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8)夹带文字资料;(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13)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1

3、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19)请他人代考;(20)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考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21)有其他违纪行为。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7)指使、纵容

4、、 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 权徇私;(12)诬陷、打击、 报复考生;(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 重后果。3若某考点 2 个以上(含 2 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 2个以上(含 2 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 1/3,取消该考点全国考试设 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4一个考区若有 1/10 以上的考场出现 3 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区全国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6在籍研究生、本、专 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 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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