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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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4 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 2017年 8 月 1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财政部部长 肖捷商务部部长 钟山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2017 年 9 月 27 日2乘用车企业平

2、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 2.1.1.1 款至第 2.1.1.10 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千克的车辆,包括新

3、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

4、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3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 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

5、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 5.2 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 5.3 款规定的

6、相关比值。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 5.1 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第十一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第十二条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 2000 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 2000 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

7、授权的进4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 2016 年度至 2020 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 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 60%;下降 3%以上不满 6%的,其达标值放宽 30%。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 2019 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 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

8、施核算。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

9、数)。第十七条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 3 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 3 万辆以上的,从 2019 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 年度、2020 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 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5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 3)。第十九条

10、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 3)。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

11、到异议后 30 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 2019 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

12、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 6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 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 90 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6(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 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 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 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

13、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 80%;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 90%。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第二

14、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 2019 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 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7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

15、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

16、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8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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