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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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二、办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交通部令第 7 号,2016 年 4 月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 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 机动车维 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

2、测机构。 ”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滨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367 号)。四、办理条件(一)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2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二)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同时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三)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

3、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技术分析和鉴定。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四)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1、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有异议;2、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3、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五)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

4、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3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最终处理结果应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七)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且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发生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理。五、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2、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3、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4、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机动车维修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4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43-22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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