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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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2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基准(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2、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基准(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三条 从轻处罚基准(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四条 从重处罚基准

3、(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五条 一般处罚基准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

4、以一般处罚。第六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

5、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九条 对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 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2 倍或者 1 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3 倍,从重处罚应

6、当为违法所得的 4 倍或者 5 倍;(二)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1 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2 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 3 倍; (三)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40至 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60%;(四)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 40至 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 60。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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