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在刑诉法学教学中的实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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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在刑诉法学教学中的实施研究摘 要:在刑事诉讼学中存在着以传统的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导致学生的自学能力以及实践能力不强。本文通过分析了“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带来的教学效果,以及目前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以学生为中心”来解决问题的策略法。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教育理念;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专业性、实践性强,但法学学生毕业后普遍存在理论与实务脱轨,法律实用技能不强的问题。虽然很多法律院校进行过各种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增加案例讨论等环节,减少“灌输式”讲授,但普遍反映这种改革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并没有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

2、学理念。所以,转变传统教学理念,立足于“以学生为本” ,强调学生自身实践法律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 “以学生为中心”的意义 1.“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传统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教学过程以老师“满堂灌”为主。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多,学生被动参与,学习只是听、记、背,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善于将零散的知识点进行分析、归纳,导致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缺乏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本质是要实现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改变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着力于学生的发展与学习效果。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

3、性,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能够用探究、讨论等的方法在头脑中去主动建构知识。 2.“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法律职业素养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二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还是理论,最终都要指向刑事司法实践。在教学过程中应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法律?业特点来设计教学,训练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二、现状及问题分析 1.教育思维受到传统定式的限制。虽然在课堂中教师会运用案例式教学法,但大班教学无法实现分组讨论,大部分学生并未实际参与到案件的分析中

4、,学生的自主分析能力得不到有效锻炼,无法完成刑事诉讼法学“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教学目标。 2.实践性教学方法缺失。刑事诉讼法学的终极目标是“为将来进行专业实习和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及律师工作奠定基础” 。传统教学方法多以概念讲解、理论推演、法条梳理为教学内容,理论色彩浓厚,忽视了法律实用技能、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刑事诉讼法学的司法实务属性使得其技术训练更甚于其他法律的要求,以“以学生为中心”为立足点,在有限的课时内,选择什么样的实务实训模式, 让学生学会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3.与刑事诉讼法学配套的模

5、拟法庭走形式。教师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流程,只关注法庭上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忽视庭审后的评价和总结环节,导致部分没有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完全游离于法庭之外。学生参与度不高,刑事模拟法庭只开展一次,参与庭审全过程的人员通常需要十个左右的学生,多数学生是旁听群众,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积极性高的只是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其他同学的态度不是很积极,影响教学和学习效果。 三、建议 1.改革传统课堂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中心”并非将课堂主动权完全交给学生,其中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仍应以教师讲授为课堂中心,在此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特点,以刑事一体化为主线进行整体贯穿,引导学生对知识的

6、融会贯通。同时,穿插互动探讨模式。课堂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教师将针对性案例交给学生,以某一知识点为主线,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小组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流,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主体性得到凸显。 2.观摩审判。可以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或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让学生写出观摩审判案例的分析报告或心得体会,通过观摩庭审不仅可以使学生熟悉审判程序,还对他们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作用。 3.改革模拟法庭的教学。增加模拟法庭学时,在教学中应组织二或三次模拟法庭,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参与模拟法庭。重视庭审后的评价和总结,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参与庭审,开庭审理后,旁听群众、老师、受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可以进行点评,同时学生还要进行自评自检,从而提高学生的深入研究理论的能力。 4.聘请实务部门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弥补这门课程实践性教学的不足,从而使教学资源及内容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展,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作者简介:吴晓敏(1975 ) ,女,四川泸定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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