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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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 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全市烟草专卖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预防和减少专卖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称“国家局” )和 XX 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称“省局 ”)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错案,是指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相关烟草专卖局对作出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专卖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市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县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称“ 县级 局 ”)和分局的 错案追究;市局、 县级局(分局)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执法机构及专卖执法人员的错案追究;市局、县- 2 -级局(分局)专卖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人事劳资、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错案追究工作的实施。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局推行专卖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的决定,制作错案确认通知书,经本局推行专卖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错案追究具体实施机构办理。第二章 错案范围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受理立案:(一)

3、因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因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并最终获得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国家局、省局交办或者提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六)人大、政府在专卖执法监督中要求纠正、改变或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七)专卖执法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八)其他渠道发现的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第三章 错案责任划分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任:(一)各级烟草专卖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错案的

4、,该局为错案责任人;(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未作出或延迟作出的,该局为错案责任人;(三)下级烟草专卖局以上级烟草专卖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错案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局为主要错案责任人;(四)下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烟草专卖局改变造成错案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局为主要错案责任人;(五)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造成错案的,对改变部分,复议机关为错案责任人。第九条 专卖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任:(一)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造成错案的,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二)因案件审批人的过错造成错案的,审批人为错案责任人

5、;(三)因案件承办人和审批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错案的,两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过错大小区分各自的责任;(四)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案件造成错案的,直接责任人为错案责任人;(五)执法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被改变而造成错案的,改- 4 -变处理决定者为错案责任人;(六)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七)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的错案责任人。第四章 错案责任追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一)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无法定依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给予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的;(

6、二)违法实施对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不按法定程序和时间颁(换)发许可证和准运证,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四)超出审批、处罚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非法限制管理相对人人身自由或以暴力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的;(七)侵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其他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对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5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单位予以改正,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可由上一级或本级烟草专卖局直接对错案责任人给予批

7、评教育,并建议或决定扣发当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单位予以改正、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可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情况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重新经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并建议或决定扣发当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和行政警告处分;(三)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单位予以改正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害挽回影响外,可由上一级或本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情况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取消专卖执法资格,并建议或决定调离专卖执法岗位、扣发当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以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8、四)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因过失造成错案的,对责任人可酌情从轻处理。因野蛮执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对责任人应从重处罚;违反党纪、触犯刑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第十二条 受理立案后,属第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上一级或本级烟草专卖局错案追究具体实施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错案确认意见,形成错案追究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人员对确认错案认定和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 60日答复。在此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派出机构。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 XX 省 XX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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