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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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女性在所有权利、义务上五条件地绝对相等、等同。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结构特点,以及她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劳动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们的某些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反映在 1992 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

2、、 继承法 、 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那么,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上法律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现实中,我们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一般视侵害程度而定,较轻程度的通常予以民事赔偿,而对于情节恶劣、侵害程度严重者,则以犯罪论处,这就涉及到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关于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章规定,它们主要分布在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在罪名设置上,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可分为以女性为特定

3、犯罪对象的犯罪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强奸妇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强奸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妇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更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其次,强奸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极大。鉴于此,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把强奸罪作为“严打”的重点之一,刑法对此罪也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亵妇女或者

4、侮辱妇女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归于刑法的流氓罪中,新刑法将其单独列为一个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或强制侮辱任一行为,便构成犯罪。3.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使妇女受其控制,然后再进行贩卖以获取不法利润。据报道,在南方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犯罪分子伪装成招工人员,打着“招工”的幌子,欺骗从外地去谋生的女青年,其中一些女青年由于初涉尘世,年少无知而不幸上当,她们被贩卖到远隔家乡的地区,被逼嫁人或卖淫。司法实践证明,拐卖妇女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妇

5、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侵害了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危害社会治安。因此,1991年 9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妇女罪从拐卖人口罪分离出来。成立拐卖妇女罪,1997 年新刑法正式纳入了此罪。4.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之的行为。有些人以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不构成犯罪,旧刑法也未将其定为犯罪。但司法调查证明,拐卖妇女之风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这类犯罪分子主观上追逐暴利外,客观上的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另方面,收买被拐卖妇女,把妇女作为商品对待,实际侵犯了妇

6、女的人身权利,为法律所不容。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确定了此项罪名,新刑法正式纳入此罪。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全面切实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行为外,还要大力开展对被害妇女的解救工作。使她们能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因此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工作开展得如何也是人民政府能否全面、切实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体现。然而在现实中,解救工:作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挠,阻碍解救工作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旧刑法过去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一般是依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新刑法根据现实情况,采取一

7、分为二的方法,又对于一般的参加阻碍解救工作的犯罪分子仍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理,对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则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处理。(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较为典型的有:1.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愿,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女性。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卖淫;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性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性自由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因此,旧新刑法都规定了此罪,并且新刑法规定,对于其中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司?处以死刑。2.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

8、,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行诱、容留等手段,发动、策划、组织和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里“他人”不局限于女性,但女性仍占绝大比例。组织妇女卖淫,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帮助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 年通过的关于严惩卖淫螵娼的决定中第一条第款首次设置了这两项罪名,新刑法将其正式纳入,加强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3.暴力于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阻挠、破坏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家长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由于干涉者与被干涉者

9、大多具有-定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大多不要求惩罚干涉者,因此法律规定,对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4.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男性,但以男性为多数,受害者多为女性。刑法规定此罪,并在司法解释中指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形式,主要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夫一妻制,在很大程度亡也是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5.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体力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手段,肆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在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领域内,妇女常处于从属地位,

10、丈夫虐待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虐待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运用刑法武器同虐待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是十分必要的。二在刑罚制度的运用上,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的量刑。为了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的量刑是非常严厉的,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死刑的运用。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我国刑法一贯坚持谨慎和少杀的政策。然而,对于强奸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法定情节的,可适用死刑。实践中,近年来我国

11、执行的死刑犯里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强奸犯或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2.对某些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比旧刑法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比如说,对于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行为,旧刑法一律是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前面已提及,对于首要分子,新刑法是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来定罪的,该罪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显比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严厉。3.对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我国刑法一般处以主刑加罚金刑,如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主刑和罚金刑的并举运用,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二)对女性犯罪分子的量刑考虑到女性生理结

12、构和心理结构的特点,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在量刑上对:女性犯罪分子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1.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 49 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1) “不适用死刑”不是指怀孕时不能判死刑,待分娩后再判处死刑,而是指绝对不适用死刑:(2) “审判的时候”既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期间,也包括公安机关、机察机关羁押审查的期间。(3)关押期间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的妇女,一律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对于怀孕或子女处于哺乳时期的女犯,在她们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应予暂时监外执行。综上所述,刑法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它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是其它法律无可取代的。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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