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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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简析及读书心得前言: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的逐步增大,如何发展教育,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大上的报告就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要发展教育首先就应该研究了解教育法学,因为教育法学对教育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一、 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1. 国外教

2、育立法历史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1) 产生阶段:于 19 世纪初产生了现代教育立法制度,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2) 广泛开展阶段: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3) 迅速发展阶段: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2. 我国教育立法历史我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其主要发展过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第一次:建国初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第二次:始于上世纪 60 年代,由教育部起草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

3、例 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 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重要法规。第三次:出现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 、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等 6 部单行教育法律。至今伴随着教育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研究问题进一步深入,其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法规也在日益完善。二、 教育法的概念及渊源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国家总章程和基本大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教育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4、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定制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规章:由国家教育部门定制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三、 教育法的责任及其种类1.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其法律责任的基本特性为行政性,但多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违法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2.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四、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一般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标准,

5、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这种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高等学校在属性上应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在代表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时,还享有法定范围的教育管理权,如学籍管理权、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权等。因此,当高校参与

6、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高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因而公立高等学校属于特殊的行政主体,只拥有一般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并且其行政主体资格限定于特殊场合。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的活动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高等学校同时也属于行政相对人主体。因此,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两方面的主体:一是行政主体,一是行政相对人。五、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1.法律地位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

7、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8、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六、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1.法律地位1).高校学生是宪法的权利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享有文学艺术创作和其

9、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是宪法权利主体,在于高校的学生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2).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是指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与高校这个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学校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主要享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抵制不法行政行为的权利。3).学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都平

10、等地享有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校园生活中,学校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害。4).学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关系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七、 学习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刚刚走上教师岗位的班主任,在上岗初期在处理学生问方面,由于对学生、教师及学校的的认识过于单一和简单,有时候总感觉迷茫,处理问题感觉缺乏理论的支持。通过这次岗前培训的学习,获益颇多,在学习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后,我对教育这一行业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首先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教

11、育法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很长的历史,可见教育在世界的地位,而在中国自古就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在如今的法制社会,各行各业都有法规政策,作为一个高校教师首先应该了解高校的法规政策才能按照法规的指引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才不会出现好心办坏事,比如常见的老师为了惩罚学生不学习而进行体罚等。同时了解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会了运用法律法规来处理高等教育中的纠纷与维权,尤其是在处理日常教学任务中,使我明白了,学生和老师虽然简单的看上去就是学生要服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看,高校学生和教师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宪法的权利主体,同时在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时,学生是行

12、政相对人,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不能简单把学生当作服从自己的人来看,在处理问题时,更应该把学生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来看待,尊重学生的各种权利。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自己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在工作上积极响应和贯彻好自己的教学任务,必须做到做好本质的教书育人工作,重视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对学生起到良好的模范作用,同时通过带领学生举办和参加各种爱国教育、思想道德修养等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关心学生学习情况和心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尊重学生的人格,防止学生心灵产生扭曲。当学生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进行抵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职业技能方面,要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和培训,培养自己的过硬职业技术,为传道授业打好扎实的基础。最后感谢高校岗前培训对我们这种即将步入教学岗位的新高校教师提供的理论基础,尤其作为法律法规在我们日后的执教生涯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我一定充分运用好这些知识,成为一名优秀、称职的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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