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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三、走访制度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四、学习制度根据
2、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五、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六、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 7 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
3、原辖区的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个月内转递。七、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 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如果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八、矫正个案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九、社区劳动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