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YD15-801-200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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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YD15-801-2009)主编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施行日期:2009 年 7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建工2009208 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9)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

2、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07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经审查,现准予发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同期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

3、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三、凡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定额;2009 年 7 月 1 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本定额。四、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 0 0 九年六月九日3目 录总说明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第二章 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第三章 工程名称及费率适用范围.第四章 建设工程费

4、用计算方法和程序.第一节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第二节 费用计算程序第三节 劳务分包企业取费第五章 建设工程其他项目费 .4总 说 明一、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3206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 2009 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

5、、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 90。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

6、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5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

7、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随

8、工程量清单一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2)对于尚未确定等级、品牌、规格、型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按随招标文件公布给投标人的暂估单价计算。按暂估单价计算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招标采购价、共同市场询价调差或其它调差办法。(3)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4)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编制,不应上浮或下浮。(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工

9、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要求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6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应在开标前 5 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0、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三、投标价的编制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1、投标价的编制原则:(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的,应按市场价计算。(2)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

11、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中给定费率的 90%。(4)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

12、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四、风险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原则分摊: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构成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

13、,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等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为 5%以内。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机械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五、合同价7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

14、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的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的,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材差调整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整。六、计

15、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1、招标工程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规费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期间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执行、未调整换算的项目,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结算时,不得另行调整换算。七、计价依据的管理1、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2、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委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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