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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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序号政策内容责任单位政策条文解释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额 幅 度 内 , 降 低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 将车 辆 车 船 税 适 用 税 额 降 低 到 法 定 税率 最 低 水 平 。 省 财 政 厅 、 地税 局 , 各 地 级以 上 市 政 府( 第 一 个 单 位为 牵 头 单 位 ,下 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广 东 省 城 镇 土 地使 用 税 实 施 细 则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一 是 适 当 降 低 标 准

2、 。 在 国 家 法 定 税 额幅 度 内 , 全 省 由 1-30元 /平 方 米 下 调 至 1-15元 /平 方 米 , 其 中 , 广 州 、 深圳 市 由 3-30元 /平 方 米 下 调 至 3-15元 /平 方 米 , 珠 海 、 佛 山 、 惠 州 、 东 莞 、中 山 、 江 门 、 肇 庆 市 由 2.5-15元 /平 方 米 下 调 至 2-10元 /平 方 米 , 粤 东 西北 市 由 1-18 元 /平 方 米 下 调 至 1-8 元 /平 方 米 。 工 业 用 地 税 额 标 准 为 上 述税 额 标 准 的 50%左 右 , 考 虑 到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3、税 全 部 为 市 县 收 入 , 对 地 方 特别 是 欠 发 达 地 区 财 力 影 响 较 大 的 , 允 许 分 二 至 三 年 到 位 ( 从 2017年 算 起 ) 。二 是 加 强 区 域 协 调 。 按 照 城 市 发 展 水 平 , 将 全 省 分 为 广 州 与 深 圳 市 、 其 他珠 三 角 地 区 、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等 三 类 地 区 , 各 类 地 区 内 税 额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三 是 适 当 简 化 等 级 。 土 地 等 级 统 一 简 化 为 五 级 , 尽 可 能 以 地 市 为 单 位 进 行划 分 。 四 是 注 重 标 准 统 一

4、 。 适 用 税 额 只 划 分 为 工 业 用 地 和 非 工 业 用 地 , 不再 分 行 业 、 工 业 园 等 , 注 重 适 用 税 额 的 公 平 统 一 。 有 关 方 案 目 前 正 在 由 省财 政 厅 、 地 税 局 征 求 各 地 意 见 , 将 按 程 序 报 省 政 府 审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税 暂 行 条 例实 施 细 则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针 对 车 辆 车 船 税 部 分 品 目 税 目 偏 高 的 问 题 ,拟 在 国 家 法 定 税 额 幅 度 内 , 从 2018

5、年 起 将 我 省 车 辆 车 船 税 适 用 税 额 降 低到 全 国 最 低 水 平 , 大 型 客 车 车 船 税 确 定 为 每 年 510元 。 有 关 方 案 目 前 正 在由 省 财 政 厅 、 地 税 局 征 求 各 地 意 见 , 将 按 程 序 报 省 政 府 审 定 。92. 降 低 符 合 核 定 征 收 条 件 企 业 的购 销 合 同 印 花 税 核 定 征 收 标 准 。 省 地 税 局 , 各地 级 以 上 市 政府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征 收 印 花 税 , 应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 参 考纳 税 人 各 期 印 花

6、税 纳 税 及 同 行 业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 确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数 额 或 比例 作 为 纳 税 人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 具 体 办 法 按 即 将 印 发 实 施 的 广 东 省 地 方税 务 局 印 花 税 核 定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内 跨 地 区 经营 制 造 业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实 行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 分 支 机 构 就地 入 库 。 省 财 政 厅 , 省国 税 局 , 各 地级 以 上 市 政 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7、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关 于 增 值 税 纳 税地 点 的 规 定 , 固 定 业 务 应 当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总 机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报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固 定 业 户 总 分 支 机 构 增 值 税 汇总 纳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 9 号 ) 规 定 , 固 定 业 户 的 总 分 支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 但

8、 在 同 一 省 ( 区 、 市 ) 范 围 内 的 , 经 省 ( 区 、 市 )财 政 厅 ( 局 ) 、 国 税 局 审 批 同 意 ,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因 此 , 对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的 总 分 支 机 构 纳 税 人应 分 别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企 业 申 请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 经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国 税局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以 进 行 汇 总 纳 税 。4. 全 省 契 税 纳 税 期 限 统 一 调 整 到办 理 房 屋 、 土

9、地 权 属 变 更 前 。 省 地 税 局 , 各地 级 以 上 市 政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契 税 纳 税 期 限 由 各 地 契 税 征收 机 关 确 定 。 该 项 政 策 将 由 省 地 税 局 发 文 要 求 各 市 地 税 局 按 规 范 性 文 件 进行 公 告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5. 各 地 市 要 划 设 工 业 用 地 控 制 线 ,年 度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要 充 分 保 障工 业 用 地 供 给 ; “ 三 旧 ” 改 造 土 地 及省 追 加 的 新 增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优 先 保障 先 进 制

10、造 业 需 求 ; 纳 入 省 相 关 “ 十三 五 ” 规 划 的 制 造 业 项 目 享 受 省 重点 建 设 项 目 待 遇 。 省 国 土 资 源厅 、 发 展 改 革委 , 各 地 级 以上 市 政 府 各 地 市 要 划 定 工 业 用 地 控 制 范 围 , 在 该 控 制 范 围 内 禁 止 工 业 用 地 改 变用 途 ; 各 市 、 县 在 制 订 年 度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时 , 要 认 真 评 估 当 年 工业 用 地 需 求 , 优 先 保 障 工 业 用 地 供 应 ; 对 “ 三 旧 ” 改 造 盘 活 的 土 地 以 及 省追 加 的 城

11、乡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 应 优 先 保 障 工 业 用 地 需 求 ; 对 纳 入 省 相 关 “ 十三 五 ” 规 划 的 制 造 业 项 目 , 可 同 等 享 受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待 遇 。106. 属 于 我 省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且 用 地集 约 的 制 造 业 项 目 , 土 地 出 让 底 价可 按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对 应 工 业 用 地最 低 价 标 准 的 70%执 行 。 省 国 土 资 源厅 , 各 地 级 以上 市 政 府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是 指 各 省 ( 区 、 市 ) 依 据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12、 录 制 订 的 本 地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中 优 先 发 展 的 产 业 。 用 地 集 约 是 指 项 目 建 设 用 地容 积 率 和 建 筑 系 数 超 过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发 布 和 实 施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控 制 指 标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8 24 号 ) 所 规 定 标 准 40%以 上 、 投资 强 度 增 加 10%以 上 。7. 鼓 励 市 、 县 实 行 工 业 用 地 弹 性 出让 政 策 , 对 于 采 取 弹 性 年 期 出 让 供应 工 业 用 地 的 , 可 按 照 出 让 年 期 与工 业 用 地 可 出 让

13、 最 高 年 期 的 比 值 确定 年 期 修 正 系 数 , 对 届 满 符 合 续 期使 用 条 件 的 , 可 采 用 协 议 出 让 方 式续 期 。 省 国 土 资 源厅 , 各 地 级 以上 市 政 府 鼓 励 各 市 、 县 灵 活 采 用 弹 性 年 期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0年 , 并 合 理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价 格 修 正 系 数 。 对 届 满 符 合 续 期 使 用 条 件 的 , 允许 其 采 用 协 议 方 式 续 期 。8. 以 先 租 后 让 方 式 供 应 的 工 业 用地 , 租 赁 期 满 达 到 合 同 约

14、定 条 件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原 租 赁 企 业 优 先 受 让 。 省 国 土 资 源厅 , 各 地 级 以上 市 政 府 以 先 租 后 让 方 式 供 应 的 工 业 用 地 , 租 赁 期 满 且 经 有 关 单 位 评 估 达 到 合同 约 定 条 件 的 , 如 出 现 其 他 单 位 对 该 用 地 提 出 用 地 申 请 的 情 况 , 在 同 等 的出 让 金 、 投 资 强 度 等 条 件 下 , 优 先 将 原 租 赁 企 业 确 定 为 受 让 方 。9. 省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的 用 地 指 标 奖励 制 造 业 发 展 较 好 的 地 市 。 省

15、经 济 和 信 息化 委 、 国 土 资源 厅 由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对 各 地 市 制 造 业 质 量 效 益 等 发 展 情 况 进 行综 合 评 价 , 省 政 府 根 据 年 度 用 地 计 划 安 排 和 使 用 情 况 , 对 制 造 业 发 展 较 好的 地 市 奖 励 一 定 的 用 地 指 标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10. 推 进 全 省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执 行 全 省 统 一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单 位缴 费 比 例 ,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高 于 14%的 按 14%执 行 ; 合 理 确 定 企 业 养 老保 险

16、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 逐 步 过 渡 至全 省 统 一 标 准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厅 , 各地 级 以 上 市 政府 根 据 广 东 省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实 施 方 案 ( 粤 府 2017 71号 ) , 从 2017年 7月 1日 起 ,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金 实 行 省 级 统 收 统 支 , 由 省 级 统 筹 管 理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统 一 调 度 和 使 用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 分 级 存 放 、 等 比 调 拨 。 执 行 全 省 统 一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单 位缴 费 比 例 , 方 案 实 施 前 高 于 全 省 统 一 比 例 的 , 按 照 全 省 统 一 比 例 执 行 ; 低于 全 省 统 一 比 例 的 , 原 则 上 用 3年 时 间 逐 步 过 渡 至 全 省 统 一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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