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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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1范文大全(可编辑)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2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4、建立健全领导

2、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3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

3、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发展规化科。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为了规范员工管理,将企业的绩效与个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针对公司实行管理后出现的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改善员工绩效,提高能力与素质,建立切合我公司实际的绩效考核系统,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1、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

4、效改进员工工作绩效。2、发掘员工潜力,帮助员工成功与发展。3、促进员工人事升迁、奖惩、调整工资依据。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44、促进主管与员工之间的了解。第二条适用范围1、适用于各项目部工作人员2、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3、其他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绩效考核办法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职工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成果与表现为依据,各单位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第四条考核原则考核要求客观公正,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工作成果及进步成长情况,不可只凭主观感觉或印象等方式来考核,以免造成不公平现象。第五条考核等级划分等级划分参考分数百分比(上限)一等 9010二等 85

5、20三等 8040四等 7520五等 7010第二章考核方式方法第六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取了评级量表法详见绩效考核表 1-6 ,对公司所属员工进行考核,按照工作性质及专业分类如下: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5层次类别适用考核表考核时间考核周期高层管理副总表一年末年度项目经理表二年末年度中层管理机关业务主管表三年末年度机关职员表四年末年度项目副总、总工表五项目结束或年末项目或年度项目管理人员表五项目结束或年末项目项目技术人员表五项目结束或年末项目基层操作一般员工表六项目结束项目结束或工作任务结束第七条、考核程序1、向所属员工宣传考核的目的、意义和做法,特别应让考核人与受考核人了解。2、采取先基层后中

6、层,逐级考核的方式,项目部工作人员(除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或工作任务结束时,由其上级直属主管逐级填写绩效考核表。机关人员则在年度末统一组织年度绩效考核。所谓直属主管是指员工所在基层项目部的班组长、技术主管及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直线人员。3、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员工各单位主管对员工的考绩进行考评以后,应送评审委员会进行一一复核评审,评审委员会主要对员工的考核进行复核,使员工的考核更加公平、公正。4、主管核定:公司主管领导有最后决定权。如对评审委员会的考核决议有异议,可以交还评审委员会复议。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65、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如对考核的结果有异议,或认为不可接受的话,可以书

7、面申辩理由,列举事实,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若经评审委员会调查、讨论后,认为无须改变原考核决议的话,可呈主管核定后维持原议;若认为申请复核者有理由,则请主管核定后,改变原考核决议;若反映意见较为集中,则追究其直属主管责任。6、考核结果存档:考核结果书面说明正本由人事部门保存至个人绩效档案,复印本由编制所在单位保管。第三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或项目结束时发放奖金的依据。具体办法由各项目部根据事实情况自行拟定。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职、职称评聘的依据。考核结果四等(含) 以下的,取消其当年的职称评聘(包括工人技师)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一等的,评聘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第十条

8、作为上岗的依据绩效评定有一次为四等的人员回培训中心待岗至少半年,绩效评定连续两次为四等或一次为五等的人员回培训中心待岗。第十一条作为安排员工参加公费学历学习、培训的依据。绩效评定二等(含) 以上的优先安排公费学历学习、培训,以提高和更新科技和管理知识。第十二条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7绩效评定二等(含) 以上的年底作为评先、评优的根据。此办法下发后,其它绩效考核表同时废止。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

9、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8(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

10、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单位人

11、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9(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2、(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10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

13、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

14、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11(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第十七条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5、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12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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