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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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之一。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环境法律保护远未达到预期效果。立法的阙如、执法的不力、司法的缺位使得法律在环境保护中无所作为。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立法规则明显滞后,部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执法手段软弱,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司法未发挥应有作用,通过诉讼解决的环境纠纷微不足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起诉到各级法院的不足1%。 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只有磨利法律之矛,才能攻破环境破坏之盾,才能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和净土。一、立法完备

2、-环境保护之基础依据 (一)完善环境保护民事立法 1、细化法律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法律形同虚设。而法律要能够实施,首先要细化,要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而不是“疏而不漏”,尽量做到凡事“有法可依”。其次,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要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仅要规定罚款数额,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在目前的情况下,短期内要大规模、大面积地修订法律难度较大,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手段进行补充,条件具备时再逐步修订完善。 2、弥补法律缺陷。首先,将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鉴定程序、环境治理及恢复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其次,引入“制第 2

3、 页止令”制度。由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环境治理与恢复的复杂性,有必要设立环境诉讼中的“制止令”制度。受害者可以先申请法院颁布“制止令”以防止可能产生或扩大的环境破坏。再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方式和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应当公开信息而不公开或公开不完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严厉处罚,对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立法 1、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应对环评的领域进行拓展,扩大环评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环评机制,保护公众“话语权”。其次,加

4、强项目规划管理。政府应从长远和综合角度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对于违法违规规划许可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再次,加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畅通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赋予公众对行政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 2、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加大处罚力度。取消罚款上限,合理设计罚款数额,规定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制裁手段。同时,注意其他处罚手段的合理适用,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增加违法企业资格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身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其次,扩大环保部门权力。赋予执法部门执法处罚权,通过立法赋予其保障执法处罚顺利进行的行政强制权,如查封、冻结、扣押等权力。

5、(三)完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第 3 页1、重塑立法理念。将保护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作为环境刑事立法的首要目标。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增加环境犯罪行为犯。 2、扩大环境犯罪的入罪范围。将破坏生态、破坏珍稀植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纳入环境刑事犯罪范畴。同时规定地方政府主管、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执法不力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 注意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内部的一致,协调刑事惩罚与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的关系,使三者有机衔接,做到惩治有度。同时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相协调,环境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协调,还要注意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

6、。二、执法有力-环境保护之有效手段 相对司法保护的繁杂程序,行政执法有取证快、处理快等优势,是效率较高的环境保护手段。在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必须严格环境执法,做到执法必严,执法有力。 (一)改进执法模式 首先,加大环境执法投入。加大人才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业务能力。用好用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处罚。其次,加强环境执法检查。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要密切关注,对企业单位要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决不姑息。再次,积极探索防范性执法。树立防范意识,增强执法工作的预见性,把问题第 4 页解决在萌芽之中。

7、同时,推行引导型执法,强化对守法企业的经济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守法。 (二)建立“大执法”格局 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转变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观念 浅谈环境司法保护的完善,积极推行与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各执法部门联合协调执法,努力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衔接合作的大执法模式。 (三)加大对环保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积极推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地方政绩考核,环境保护不力的,地方行政首长及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将环保工作的好坏与地方政府领导的任免直接挂钩,实行环境问题的“一票否决制”。三、司法严格-环境保

8、护之最后屏障 诉讼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方式,能突破行政机关由于自身职能限制在处理环境纠纷时的强制力不足、或由于与企业等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而对其有所偏袒导致的处理不公等问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疲软”更使得环境司法保护承载了人们更多的期待,成为呼声最高的方式。 (一)拓宽法院受案范围 拓宽法院受案范围,既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两造对峙”,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企业相关项目对环境的真实影响,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解决政府“两面不是人”的困境。 第 5 页1、扩大环境保护民事案件原告范围,使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受到损害的环境权进行救济。将公民个人有条件地纳入环境诉讼主体

9、范畴。 2、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赋予受害人及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对违法许可或监管不力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大政府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承担。 3、扩大环境犯罪的立案范围,对存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刑事立案,避免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二)建立环保“大司法”机制 审判、检察、公安等司法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时,要加强与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做到证据共享、信息互通,以提高环境管理和案件审理效率,达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是需要政府、企业、社团、公民个人等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事业,环境公益诉讼为社团和

10、公民个人推动环境保护、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我国新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对原告资格规定不明确、诉讼对象范围不清等问题使得公益诉讼仍然面临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一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业,也可以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疏于管理义务的环境行政机关,政府管理不力也是间接损害环境的行为。二是有条件放开公民诉讼,如规定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 第 6 页人以上,可以共同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使公益诉讼的过程和

11、结果都以“公益”为最终目标。 (四)完善环境集团诉讼 环境侵权涉及面广,受害者通常人数众多,若每个个体单独起诉,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53条、54条规定了多数人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近年来高发的环境污染案件,由于受害人众多、地域分布广、管辖争议大等问题而使得这二条规定在适用上“捉襟见肘”,不能满足现实不需要。完善环境集团诉讼,是切实保护受害者权益、提高环保司法效率的必选之路。首先,明确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资格,这是维护全体受害人利益的必要前提。其次,明确集团诉讼的管辖,减少现实中的推诿扯皮。再次,赋予诉讼代表人更多的实体处分权,提高诉讼效率。 (五)加

12、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必须要好的人去执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司法机关要想高效处理各种环境纠纷,首先要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环境方面科技知识的学习,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政风廉政建设,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四、引导有序-环境保护之补充手段 (一)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辅,很少用经济手段。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的作用不应受到忽视。应通过制订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引入财政、价格、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同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完整、完善的经第 7 页济引导制度。而对于市场主体,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对其在环保方面的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可以起到事前预防环境破坏的效果,比之先破坏再处罚、先破坏再赔偿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更为经济和高效。 (二)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的引导 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帮助公众树立“环境好坏、匹夫有责”的理念,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环境。通过对公民个人行为的引导,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消费模式,倡导一种健康、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以减轻环境压力。 参考文献:高民智: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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