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要具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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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浅谈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要具备三要素浅谈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要具备三要素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线索来源,举报具有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举报,受理举报需要哪些条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基础性的概念却均鲜有着墨。在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实践中,由于对举报的法律内涵和受理条件缺乏明确界定,造成了举报线索鱼龙混杂,增加了举报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成本,定程度上影响了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职能的充分发挥,明确举报的受理标准,保证举报线索的质量已成为实践的迫切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要素之一:存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举报从日常用语成为法律用语,来源于检察机关

2、打击腐败犯罪的实践,而且犯罪事实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前提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受理举报首先应具备的要素是必须存在具体的犯罪事实。按这个要素,与犯罪无关的作为大众话语的所谓“举报”,不应当受理。对于那些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因医疗教育等行业存在的社会问题等大而化之的“举报”,如无具体的犯罪事实,不应当作为法律上的举报而受理。当然,这里所说的“具体的犯罪事实”只是举报人观念中的,并非实然的犯罪事实,它既可能经查证并不存在,也可能只是违法违纪并未构成犯罪。要素之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犯罪主体的存在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在职务犯罪中,被举报人是待证的犯罪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3、。没有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死亡或被举报人无法确定的,不应当视为举报,具备相应第 2 页条件的,可作为批评建议办理。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明确的被举报人,并不要求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必须准确无误,甚至也不要求明确指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只要通过犯罪事实能够确定被举报人即可。要素之三:具有可查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担负着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只能对其中具备可查性的线索进行初查和侦查。因此,具备可查性应当是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要素之。这就需要举报时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因为证据是决定线索可查性的基本因素,证据是认定犯罪的前提,而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在定意义上就是搜集犯罪证据的过程。此外,其他些因素对可查性也有影响,

4、比如在些重特大责任事故中,事故以其本身的客观存在和逻辑,也使线索具有可查性。当然,因为搜集固定证据是检察机关而非举报人的职责,举报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初步的或部分的,或者是线索性的。对于那些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举报事项明显不合逻辑不能成立的举报,检察机关不应受理。明确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应具备的要素,有利于对群众举报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举报工作排除干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应具备的这些要素也为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的初查和侦查程序设定了标准,这对规范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也是十分有益的。因此,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应具备的要素应当成为举报的受理标准得到法律上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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