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行为惩治工作意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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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无营业执照行为惩治工作意见/工作指导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查疏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2、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和重点帮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由县工商、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人劳保障、建设、城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环保、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第 2 页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

3、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二)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

5、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 3 页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6、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7、以

6、个人的资产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而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用挂靠的形式,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一)查处取缔重点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职责分工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第 4 页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

7、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须经卫生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

8、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件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第 5 页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

9、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娱乐场

10、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交易、典当行、拍卖行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第 6 页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11、行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

12、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勘查、开采活动的行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第 7 页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从事建筑施工等经营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早市市场、夜市市场、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

13、、摊点等无证无照占道经营,燃气管理以及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人劳保障、林业、水利、财政、环境保护、电信、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

14、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第 8 页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职能单位,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

15、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

16、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镇第 9 页(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镇(乡、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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