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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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

2、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第 2 页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

3、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

4、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当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第 3 页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

5、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

6、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第 4 页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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