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企业(申请) 名称 姓 名 性 别 文 化 程 度 出生年月 贴一寸 免冠黑白照片 政 治 面 目 家庭住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原工作单 位及职务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 拟出任企业 职务,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审查该同志履历中无下列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的; 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盖章、签字处: 年 月 日 注:1、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全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股份合作制营业单位等企业登记时,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单位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章或者人事章; 2、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选举产生,应由选举该法定代表人的职工、股东(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理事)在“盖章、签字处”亲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