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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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前言数千年来,我各民族同胞世代生息繁衍在老挝可爱的土地上。早在 6 个世纪以前的法昂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建立了繁荣统一的国家澜沧王国。18 世纪以后,老挝经常受到外部势力的侵略,老挝人民发扬英勇战斗的光荣传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和统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60 多年来,在前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的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民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和充满牺牲的斗争,终于打碎了殖民主义和封建制度压迫统治的枷锁,取得了彻底的解放,并于 1975 年 12 月 2 日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而揭开了老挝国家独立、人民自由的历史新篇章:。建国以来,全国人民积极贯彻执行保卫祖

2、国、建设祖国两大战略任务,并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要求我们的国家拥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它确认了我国人民在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新时期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权利。这部宪法是广泛集中全国人民意见的成果,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长远愿望和决心把老挝建设成为和平、独立、统一、民主和繁荣的新国家的坚强的整体意志。第一章 政治制度第一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独立国家,拥有自己的主权和包括空域、水域在内的领土完整,是不

3、可分割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各民族、各阶层人民服务。第三条 老挝各族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权利,通过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来保障和实现。第四条 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议员的选举产生,根据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选民认为自己选出的代表不称职或缺乏人民信任时,有权建议罢免。第五条 国会和国家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工作。第六条 国家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向人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共同组织执行,必须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禁止

4、一切有损于人民的荣誉、身体、生命、精神和财产的仗势欺人的官僚行为。第七条 老挝建国阵线、老挝工人联合会、老挝革命青年团、老挝妇女联合会和其它社会团体,是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各阶层人士参加保卫祖国和建设国家事业、发挥国家主人翁权利、保护其成员在自己组织中的正当权利的社会群众组织。第八条 国家执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和老挝全民族良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的权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视行为。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水平。第九条 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动,鼓励僧侣和其他信教者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活动,禁止一切分裂宗

5、教、分裂人民的行为。第十条 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党和国家的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社会组织和各阶层人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执行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政策。全体公民和国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须发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履行保卫革命成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及和平劳动的任务,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第十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奉行和平、独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支持世界人民争取和平、独立和社会进步的斗争。第二章 社会经济制度第十三条 老挝人民民主

6、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加强国家的经济基础,不断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第十四条 国家保护和发展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保护国内资本家的私人所有权和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人的所有权。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促进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团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财产继承权。对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保证其使用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第十六条 关于经济管理,实行由国家指导的市场经济机制,实行中央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地方合理分工负责相结

7、合的原则。第十七条 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森林、野生动物、水资源、空气等自然资源。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以各种形式发展同外国的经济联系。第十九条 国家重视发展教育事业,造就新一代优秀公民。教育、科学、文化工作的着眼点在于提高人民的知识水平,倡导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和民族团结和睦精神,提高人民的国家主人翁觉悟。实行小学强制教育制度。国家允许开办执行国家教育大纲的私人学校,完备教育体系。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国家鼓励把发展民族优秀文化与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结合起来,清除思想、文化方面的消极现象。开展包括山区在内的文化、

8、文艺和新闻报导工作。保护文物古迹。第二十条 国家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允许私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医疗服务。国家鼓励发展体育和旅游事业,关心照顾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对国家有贡献人员的家属和退休干部。国家重视执行对妇女和儿童的政策。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老挝公民是指依法具有老挝国籍的人。第二十二条 老挝公民不分其性别、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信仰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三条 老挝公民年届 18 岁以上者有选举权;年届 21 岁以上者有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及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除外。第二十四条 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平等权利。第二十五条 老

9、挝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老挝公民有工作及合法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生病时有获得治疗的权利,在失去劳动能力时、残废时、年老时和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有获得帮助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老挝公民有依法定居和行动的自由。第二十八条 老挝公民有权就涉及到公共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意见必须依法得到解决和答复。第二十九条 老挝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任何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如无有关权力机关的批准和决定,老挝公民不受逮捕和搜查。第三十条 老挝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第三十一条 老挝公民有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言沦、著作、集会、结

10、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二条 老挝公民有研究和应用科学技术、进行文艺创作和进行合法文化活动的自由。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在国外的老挝人的合法权利。第三十四条 老挝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生活秩序及公共行为准则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老挝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十六条 老挝公民有保卫祖国、维护社会安宁,并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外国侨民及无老挝国籍者的权利和自由,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得到保护。他们有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有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允许因进行自由、正义和争取和平的斗争以及从事科学事

11、业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避难。第四章 国会第三十九条 老挝国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各项基本问题。同时,国会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活动的职权。第四十条 国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二)审查批准、修改和废除法律;(三)规定、改变和取消税收;(四)审查批准国家战略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五)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审查批准国务院的组成和解散国务院;(七)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八)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设立或撤消部和相当于部的国家机构、省和市

12、;决定省和市的管辖地区范围;(九)决定特赦;(十)根据国际法和程序,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一)决定战争及和平的问题;(十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四十一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议员由老挝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国会每届任期 5 年。下届国会的选举最迟必须在本届国会任期届满之前两个月内完成。在发生战争或由寸: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选举时,国会可以延长任期,但必须在情况恢复正常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下届国会的选举。第四十二条 国会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国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担任常务委员

13、会的主席、副主席。第四十三条 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国会特别会议。第四十四条 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才能举行国会会议。国会的决定,除宪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代表投票赞成方能生效。第四十五条 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个人和机关如下:(一)国家主席;(二)国会常务委员会;(三)国务院;(四)最高人民法院;(五)人民总检察长;(六)中央级群众组织。第四十六条 经国会批准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在批准后的 30 日内公布执行。在公布之前的时间内,国家主席有权提请国会重新审议。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法律,如果国会决定维持原

14、决定,国家主席必须在重新决定后的 15 日内公布执行。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命运和人民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通过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必须通过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筹备国会召开事宜,保障国会预定工作计划的实施;(二)解释宪法和法律;(三)在国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四)召开国会;(五)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四十九条 国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定宪法和法律草案,然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协助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第五十条 国会议员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总检察长提出质

15、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国会作出答复。第五十一条 国会议员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在议员有现时不法行为或情况紧急需要暂时拘留时,拘留国会议员的机关必须立即报告国会,在国会闭会期间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以便国会或常务委员会考虑决定。对国会议员的审讯和讼诉不能成为议员缺席国会会议的理由。第五章 国家主席第五十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老挝国内外各族人民的代表。第五十三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如下:(一)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实施宪法和法律;(二)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发布命令和颁布条例;

16、(三)在国会批准或决定不信任案之后,任命或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成员;(四)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任命、调动和罢免省长和市长;(五)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在国防力量和治安力量中服役的将军衔级的升降;(六)担任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七)必要时担任政府首脑;(八)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最高荣誉称号;(九)决定免刑;(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某一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十)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十二)派遣和召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全权代表;(十三)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五十四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选举产生,必须获得国会与会人数三分之二选票者才能当选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每届任期 5 年。第五十五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国家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代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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