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各国制定出来的社会工作守则大致上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确指社会工作使命所立基的核心价值摘述出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帮助社会工作者,当专业职责想冲突或产生伦理疑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提供给一般社会大众认定社会工作专业责信的伦理标准使新进社会工作者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载明社会工作专业可用的标准,用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不合理的行为其他各种相关陈述与之相似从总体上概括来讲,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守则的价值观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服务、社会正义、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廉正、能力而香港的价值观核心要义为: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出发点,各国在形成系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时,都有大致相似的领域和相关期许,从案主、同事、实务机构、专人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伦理标准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热切期望每项具强制性的程度是由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以下是针对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以及内地等地已成文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所做的一个汇总和概括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香港、台湾、加拿大等地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相对于香港、台湾等地,美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较为详细。
1.01 对案主服务与承诺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促进案主的福祉,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职责,也可能优位于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忠告1.02 自决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与选择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主权,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风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1.03 告知后同意(知情同意)(a )社会工作者应在已获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言词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有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让案主有发问的机会b)如果案主不认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能理解这些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c )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d)如果案主属于非志愿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资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权利的范围e)如果社会工作者采用电子媒体(如:电脑、、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影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1.04 持续充实专业知能,以提升服务品质a )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实务上负起认定、发展与充分运用的责任;依据专业知识与技术,从事专业服务,并不断充实自已,以确保并提高专业服务品质b)社会工作者必须仅在其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受督导的经验、及其他相关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c )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d)当众所认知的标准尚未存在的新兴的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的判断,并采取必要之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 ,以确认其工作能力并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 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a )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能够认知到所有文化类型的力量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基础知识,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族群间的差异c )社会工作者应透过教育并应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文化的本质,以及关于人种、族群、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的压迫问题1.06 隐私与保密原则(a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讯息一旦隐私讯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资讯,必须是经过案主确实地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c )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资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的一般例外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规定要求揭露而不须案主的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揭露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资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资讯才可以公开揭露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的合宜时机,尽可能的告知案主资料保密的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是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资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除保密的要件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f)当社会工作者提供咨商服务给家庭、夫妻或团体,社会工作者应使每位成员均同意关于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同时也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有保密的义务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商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g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商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的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商中有关公开成员间机密资料的政策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商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商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厅、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商机密资料j)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社会工作者仍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授权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可以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暴光。
k)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l)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咨商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保护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m)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机、、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所传送的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n)社会工作者在传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合于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的认照规范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停业、除籍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p)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揭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识的资料q)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识的资料r)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1.07 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a )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知会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之步骤解决争端。
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的转介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c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产生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 ,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 ,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厘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减到最低1.08 性关系(a )社会工作者无论任何情况 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b)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或是案主的亲属,也不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个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c )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先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对案主产生伤害之可能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者指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禁令是个例外,则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负有完全的责任来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d)社会工作者不可对先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将对其产生潜在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他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1.09 肢体接触如果肢体接触(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1.10 性骚扰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