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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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意见闽劳社2001174 号厦门市劳动局:你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退休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厦劳发20008 号)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规定,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职工年满 50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也应终止劳动关系,不发经济补偿金,享受退休待遇。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和已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人员,应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 13 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解除聘用关系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 OO 一年二月十六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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