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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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 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

2、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 12.2 万元。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4.二者赔偿责任限额

3、及范围不同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

4、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5、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

5、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2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6、二者保险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

6、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

7、,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全国 2009 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

8、赔偿解释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

9、损害赔偿解释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3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 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

10、偿金性质的确定。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 ,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11、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 20 年;(2)残疾赔偿金(60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20 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 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12、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5 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

13、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 ,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2是“适用” ,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4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5 一 10 年。(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

14、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

15、20 年;(2)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X(20 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5 年。(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

16、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 16 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 周岁以上的按照 5 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18 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 级的按100计算,11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 20 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 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 级的按 100 计算,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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