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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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尚晓汀地址: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林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90 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

2、有其他文件。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2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北京地区的分支机构。2.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3合同的组成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条款(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3)批单(4)保险单(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7)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

4、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保险条件4.1 投保车辆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4.2 保险条款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 1):条款名称 编 码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A0206Z03000C021211-10003条款名称 编 码全车盗抢险条款 A0206Z03F01P021211-1000自燃损失险条款 A0206Z03F04P021211-1000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0206Z03F02P021211-1000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A0206Z03F05P021211-1000车上责任险条款 A

5、0206Z03F11L021211-1000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A0206Z03F13L021211-1000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A0206Z00F01P021211-1000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A0206Z00F02P021211-1000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A0206Z00F08C021211-1000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A0206Z00F09C021211-1000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 A0206Z00F10C021211-10004.3 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4.3.1 投保险种:投保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4.3.2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4.4 保险

6、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4.4.1 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详见本合同附件 1).4.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 5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 =标准保费50%.4.4.3 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4.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5组织实施5.1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乙方应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做,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4小组组长:许建南(中国太平洋财

7、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021-58776688 小组副组长:金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021-68871303;杨德晔(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010-66414798小组日常负责人:王少波(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010-66418630/13601272600小组其他成员:李纳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辆理赔部副经理)010-63466730/13051277771;高俊卿(北京分公司机动车辆理赔部副经理)010-63466565-402/130111763805.2 建立专职服务小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专职服务小组,对整个项目的进展实施全程工作责任制,承担承保、理赔、防

8、灾防损、业务咨询、保险培训、信息反馈等各项保险职能的全程服务。成 员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项目经理 王少波 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经理010-6641863013601272600寇书翰 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010-6641477813901088598承保服务专员邢建新 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科长010-66428888-363513701183622李纳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险理赔部副经理010-6346673013051277771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宁宇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险理赔部查勘定损中心副主任010-6326805613011288661高俊卿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险理赔部副经理010-6346

9、6565-40213011176380理赔服务专员高恒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险理赔部核赔中心副主任010-63466565-429131269995655.3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5.3.1 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项目经理:指定 1 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5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 2 名,其中有 1 名应为项目承保服务专员,1 名应为项目核赔服务专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

10、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5.3.2 在本合同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分支机构专项工作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5.3.3 在本合同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专项工作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或被保险人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5.4 组织进行内部培训为保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 个月内,对其有关分支机构的专项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一次关于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5.5 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拜访与座谈乙方应组织其有关分支机构专项工作小组在合同签署

11、后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5.6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承保、理赔及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5.7 建立投诉制度5.7.1 设立客户服务监督经理乙方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被保险人可拨打服务监督投诉专线:010-66416216,或服务专线 95500 进行投诉,所有投诉应在 24 小时内得到圆满解决。5.7.2 制定服务规章乙方应制定服务小组规章,一旦同一分支机构发生有效投诉,乙方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于投诉事件给被保险人带来的经济损

12、失。6.投保流程6.1 续保车辆6本合同生效后,根据被保险人通知,乙方应服务专员于每月 15 日前,派专人上门协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在当月 25 日前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6.2 新购置车辆乙方应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1 个工作日内日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6.3 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如保险车辆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批改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应退还保费或保费发票及时送达被保险人。6.4 保费结

13、算由各被保险人和乙方自行决定保费的缴纳方式。7.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详见附件 2: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8违约责任8.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8.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8.1.2 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2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有效投诉达到六次(含六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

14、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8.2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9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7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9.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

15、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9.4 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10.履约保证金10.1 乙方中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5 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10.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10.3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1 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0.4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11

16、.联系方式11.1 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12.2 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8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甲方: 联系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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