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与保险代理人合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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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合約範本金管會 105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綜字 10502563780 號函准予備查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緣就上述甲方委任乙方招攬保險商品並提供相關服務,明定委任事項,經雙方同意,特訂立本合約,以資恪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以下簡稱法令章則其中關於雙方基於合作保險業務須共同遵守部分,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本合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如有修正者,亦同。第一條 代理人之選任甲方選任具有保險代

2、理人執業證照、適格簽署人及相關負責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資格規定之乙方為甲方招攬保險商品並提供相關服務之代理人,由乙方對客戶就保險商品為招攬(乙方所招攬之客戶以下稱保戶) 。如合約為續約者,乙方前一年度須無本合約相關終止事由之發生。第二條 委託及授權事項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招攬保險商品,保戶投保保險商品,乙方於收取配合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並於其上簽署後日內轉送甲方核辦。甲方委由乙方處理保險業務相關服務,其內容包括(得視下列項目擇定之):一、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二、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加服務(如協助申請

3、保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約變更文件寄送或保險事故之應對)等作業。三、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寄發、保存及銷毀作業。四、乙方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並直接總額解繳甲方;乙方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甲方。第三條 雙方之權利義務一、甲方:(一)甲方應提供授權乙方代理甲方招攬之各該保險商品之保險單條款、保險費率表、要保文件、商品文宣、相關作業規定及核保準則等作業規範,以利乙方為本合約業務之執行。甲方保險商品或其作業規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應2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同

4、意依乙方處理授權事項時之實際需要,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二)甲方保證就授權乙方代理招攬之保險商品確係依法令章則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備查。其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或糾紛,應由甲方負責。(三)乙方依代理合約之授權經營或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保戶受有損害時,甲方應積極主動處理,以維護保戶權益。二、乙方:(一)乙方應依本合約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保險商品之招攬並提供相關服務。(二)乙方應依甲方有關保險商品之作業規定及核保準則招攬保險契約。乙方所招攬之各保險契約,其承保與否,甲方保有最後決定權,乙方及所屬人員不得代甲方給予要保人任何承諾。(三)乙方代理保險之招攬,不

5、得變更甲方保險商品之價格及內容。(四)乙方執行代理業務,如須於媒體廣告上或其他與本合約保險商品有關之印刷品或網際網路上使用甲方之公司名稱、商標或企業標誌時,須事先獲得甲方同意且須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使用。(五)乙方應依法聘任具有保險業務員證照之人員從事招攬行為,並確實監督所屬人員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不得有任何侵害甲方或保戶權益之行為。如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所屬業務員之事由,致生損害於甲方或保戶之權益者,應由乙方負責。(六)乙方於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保戶就所招攬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於有

6、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七)乙方應按本合約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八)乙方應依人身保險業通報作業實施要點將應通報資料傳送予甲方,並於前述要點所規範時程內完成應通報資料之傳送及確保應通報資料正確。(九)乙方受託收取之汽車保險費,應於收取之日起一個月內解繳至甲方入帳;已出單者一律不得註銷,但以支票繳費未兌現者,不在此限。(本款係產險業適用條款)第四條 特定保險商品之變更或取消甲方如有意取消特定保險商品或修改其內容時,應將此取消或修改之情況,於日前通知乙方。但因主管機關政策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於前述約定期間通知者,不在此限;惟甲方仍應於前述

7、事由發生時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甲方仍應依一般核保規定決定是否同意承保。3第五條 佣酬支付標準與方式甲方依據授權範圍應給付乙方之招攬佣酬及相關服務委辦費用,各項費用明細項目由雙方另行約定,甲方得視市場實際狀況於調整生效日日前以書面向乙方就特定保險商品提出調整佣酬之要約,經乙方同意後予以調整之,若乙方不同意,則該項商品視為終止授權招攬。雙方均應保存相關業務之適當帳簿、紀錄及帳目資料,並於每月前依約定格式,提供上月之帳目資料。任一方依據法令章則規定合理要求他方提供業務相關資料時,他方應於受通知後在約定期間內提供之。甲方應於每月日(遇國定例假日得另行約定)結算前一個月份

8、應付乙方之佣酬,提供乙方相關佣酬之明細資料,並於其後個工作日內以支票或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帳號 : XXXXXXXXXXXXXXXX) 交付佣酬。但如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甲方不及作業者,不在此限。該佣酬係以乙方所招攬並經甲方同意承保之保險商品,並依合約附則所載乙方佣酬為計算基礎。該項佣酬應於甲方同意承保並收到保險費後計付。本約定於本合約終止後仍適用。乙方應就其實際收取之佣酬出具發票或收據予甲方,其營業稅由乙方負擔。甲方給付佣酬予乙方後,如有保險合約依法無效、要保人撤銷保單、終止合約、違反告知而解除契約或變更退費等,致甲方返還已收取之保險費時,乙方應將已領取之佣酬按甲方退還保險費之比例

9、退還佣酬予甲方。本約定於本合約終止後仍適用。除合約所訂定之佣酬及費用外,乙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以第三人名義向甲方收取金錢、物品、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乙方為甲方招攬並經甲方承保之保險契約(含附約) ,如有無效、解約、減少保險金額、減額繳清、展期、或契約撤銷等情事,在該等情事發生後六個月內,同一被保險人再透過乙方向甲方重新投保者,乙方概不得支領初年度佣金,惟增加保費之部分,甲方仍得依約定計算及支付佣金予乙方。 (本項係選擇性條款)第六條 廣告促銷及商品文宣乙方及其所屬業務員或員工均不得擅自製作未經甲方核可之任何保險商品之文宣及廣告等資料。乙方如須自費製作使用招攬資料、介紹資料等文書、圖畫

10、、廣告文宣、或支援營業之工具,應符合該特定保險商品之條款及相關法令章則之規定,並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4雙方同意於招攬保險商品使用之廣告文宣應遵守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之規定。第七條 保險理賠保險契約之理賠、給付均為甲方之責任,與乙方無涉,惟乙方應盡力協助處理、解決。乙方不得代要保人、保險受益人、被保險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簽署任何理賠或保險給付申請書。倘要保人、保險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直接通知乙方有關理賠申請或保險給付事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將相關文件轉送甲方處理。第八條 訓練課程及服務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或本合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於法律或命令許可範圍下,為乙方實際參與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保險商品招攬

11、、介紹、服務之員工及管理之人提供保險訓練課程,並督導乙方訓練。乙方應負責所屬業務員參加訓練課程後始得招攬。課程內容得包括商品訓練及甲方所提供之業務手冊、投保規則、新契約作業流程。第九條 招攬時之義務乙方應就下列事項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並應督促其所屬業務員及員工遵守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章則規定:一、為甲方招攬特定保險商品時,乙方應於業務員經手之相關保險文件上簽署。二、向保戶據實告知有關保單條款內容及投保須知等, 不得有損害甲方信譽之行為。三、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甲方之保單條款,或對要保人作保單條款以外之任何承諾

12、。四、對其所招攬並經甲方承保之保戶提供相關服務。五、不得以甲方代理人名義辦理本合約以外之服務事項。乙方及其所屬業務員為甲方招攬保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二、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以不同保險公司之契約內容作不當比較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四、使用未經保險業同意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為招攬。五、慫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要保人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六、佣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或將佣酬支付予非實

13、際招攬之保險5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但支付續期佣酬予接續保戶服務人員者,不在此限。七、挪用或侵占保險費。八、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之適合度。九、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乙方及其所屬業務員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下列事項: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及權利義務。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三、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五、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

14、。六、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七、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第十條 通知及協助義務任一方或其受雇之員工,於接獲有關保戶申訴或爭議事項之通知,該方均應即時通知他方並協助處理。第十一條 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委託電話行銷者應約定)乙方於辦理保險電話行銷業務時,如消費者已表達拒絕接受電話行銷時,即不得再對該消費者進行電話行銷,且乙方並應於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訂明前述事項,並依照辦理。乙方於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應遵守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等相關保險法令章則之規

15、定辦理,前開法令章則如有修正,以最新公布之法令章則為準。乙方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甲方得依情節輕重,要求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本合約。第十二條 法令遵循乙方於辦理保險業務之招攬時應督促其所屬業務員及員工遵守保險法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洗錢防制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6等相關法令章則之規定辦理。乙方同意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於甲方針對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16、事項,將對乙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甲方之監督包含以下事項或其他法令章則要求事項:一、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二、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採取之安全維護措施。三、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四、乙方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甲方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五、甲方如對乙方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乙方為履行主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雙方(含其所屬人員)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及落實洗錢防制教育訓練,如任一方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對他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遵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所定規範。乙方如有違反者,甲方得依情節輕重,對乙方予以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本合約等處理。乙方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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