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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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是云南省内唯一一所面向能源、煤炭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是1978年成立的云南省煤炭工业学校。2000年12月更名为云南省工程技术学校。2002 年10月, 经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云南省工程技术学校、云南省电大煤炭分校、云南煤炭基建公司技校三校合并组建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内,还 有依托学校设施办学的云南省煤矿干部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 明德尚能 砺志笃行”的校训,坚持立足能源,突出煤炭,面向工业信息产业,服务云南, 辐射西南, 为现代新型工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

2、,为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为能源、煤炭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10年,学校职教园区新校区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志着学校发展进入了崭新的时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云南能源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Yunnan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ergy Technology。 学校办学地址:云南省曲靖市职教园区 邮政编码:655001。 - 2 -学校网址:。 第三条

3、学校的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 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治理体系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 领导、校长负责、教授(专家)治学、民主管

4、理、社会参与,校院(系)两级管理”的基本治理结 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 制。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 3 -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由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

5、行职责。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6、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 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 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 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4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

7、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纪委”)。学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监督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

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全面主持行政工作,副校长按照工作分工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 5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

9、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

10、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 6 -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

11、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

12、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 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 7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

13、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愿。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 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

14、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 8 -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针对专业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 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

15、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咨询、学 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 设、社会服 务、文化传 承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充分发挥学院(系)的办学主体作用。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系)- 9 -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创设各类奖助学金,改善教学条件。

16、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执行学校的目标责任制。学院院长(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各负其责,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分别召集并主持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 (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对学院(系)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学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领导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学院(系)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学院党总支(支部)书记定期向学院(系)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四)制定完善学院(系)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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