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都市网”谈我国的商标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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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都市网”谈我国的商标异议制度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概念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的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二、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商标异议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设立的初衷也是良好的,主要表现在:1、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 人的利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局通

2、过实质审查并依据商标法第 27 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公告申请注册的 商标。但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后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为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的一项程序保障。另外,商标法还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难以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对于此类纠纷,只能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加以解决。此外,商标异议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保护消费者利益通过对

3、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尽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出现,从而使消费者免于混淆。商标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给予消费者以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

4、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因商标对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共道德等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但受商标审查员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消对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正是从此种异议上说,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4、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

5、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通过公告制度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从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异议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从善如流。三、商标异议制度的现状与漏洞任何良好的制度都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商标异议制度尽管对遏制违法申请非常必要,实践中却遭到恶意异议的严重扭曲。 商标法第33 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6、,商标局应当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规定确认商标异议案件理论上的完整程序需要经过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法院一审判决乃至终审判决的四级审理。尽管行政与司法四道防线增加了商标异议结果的公正性,却使得注册商标申请异议的裁决时间大大延长。我国商标法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阻止第三人使用同样的商标。不能尽快注册就意味着不能及时阻止仿冒,这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所有者来说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事。在商标局任务繁重到长期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正常的商标注册行政

7、审查程序本身就需要经过 2 到3 年时间,如果遭到异议与不休的缠讼商标使 用者的处境将更加困窘。商标法第 30条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 格提出任何要求。心存恶意的异议人可以没有任何阻碍的刻意刁难。以至曾经有一名异议人一次就对一份商标公告提出 51 个商标异议, 其行敲诈之实的恶意毕露。与此同时异议人从提出异议到拖着被异议人走完四级程序在经济上的成本只有区区数千元,低至可以忽略。异议人肆无忌弹的缠讼常常把无辜的被异议人拖得筋疲力尽。目前的异议制度的设计缺陷使得被异议人与异议人进行一场不等价、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往往是被异议人自认倒霉,被迫支付高昂代价换取异议人撤销异议。据了解一家商标代理公司曾对一家保

8、健品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此前已经为该商标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投入巨额资金打广告。遭到异议之后最终只能以 80 万元天价向异议人的敲诈“ 妥协”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都没有明文可以惩罚这种“合法 ”抢劫。恶意异议赚取的暴利大大刺激了更多异议专业户涌现,而巨额利润同时会驱使异议人提出更多恶意异议。仅从 2002到 2004 年,中国商标异议量就从 6300件激增到14500 件,而恶意异议在其中所占比重恐怕比较可观。日益泛滥的恶意异议不仅对被恶意敲诈的企业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使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大量被占用。据悉商标局现有异议审查员 11 人,每人

9、每年裁定 260 件。与此同时堆积未裁的异议案件已经达到数万件,行政机关显然不堪重负。更严重的是,被扭曲的商标注册异议还大大降低法律制度的公信力,直接威胁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恶意异议与商标申请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危害公共道德风范以及全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是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挑战,已经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四、商标异议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商标法在 2001 年第二次修改时在保留商 标异议裁定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审查程序,即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作出终局裁定的权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现行

10、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此,建议在进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针对商标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 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 资格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使恶意商标异议人有机可乘。恶意商标异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还会影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了上述机关对正常的商标异议及时作出裁判。在第三次修改我国商标法时,可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11、发生冲突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 2、取消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程 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法对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商标法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决定的异议交由商标局裁定,由商标局进行自我监督,不利于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不具有合理性。在第三次修改我国商标法时,可取消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程序,改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 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12、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3、完善对商标异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德国对其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所有公共政府部门的决定均应受到司法审查,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20 世纪 60 年代之前,德国的商标注册程序、机构设置曾与 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机构设置最接近,德国于 1962 年成立专门的联邦法院,采用司法审查制度来保障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保护。长期的实践证明,德国关于授予商标权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设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比较好地处理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我国可借鉴德国关于商标司法审

13、查制度的精华,将当事人不服商标局行政决定的案件要么直接由专门的法院受理,要么确立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的地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局行政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4、实行商标异议收费和补偿制度 虽然异议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整个程序下来只需要区区数千元,导致商标异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了减少商标异议的随意性,可规定适当增加商标异议的规费。提出商标异议必须缴纳一定规费的制度较之于免费商标异议制度是一个进步,但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英国,当事人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商标争议,所付费用较高。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滥用程序打击诚实守信的同业竞争对手的商标异议人予以严惩,如果恶意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败诉,行政当局或者法院均可决定败诉方向对方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在第三次修改我国商标法时,应借鉴英国和欧盟关于商标异议收费制度和补偿制度的规定,适当提高对商标异议案件的收费标准,增加恶意商标异议人向被异议人支付补偿费的规定。以上文章由“通辽都市网”提供,更多知识产权信息登录“通辽都市网”w 编辑:通辽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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