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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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督导与评价文件汇编二四年 十 一 月1目 录一、国家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2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82003-2007 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摘录) .34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41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50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 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5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 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 .57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60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专家组工作指南(试行稿) .6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69二、烟台大学教学管理有关规定

2、烟台大学教学管理规程 .78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81烟台大学关于 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规定 .86烟台大学关于考试制度的若干规定 .89烟台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 .98烟台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规范 .102烟台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规定 .112烟台大学实习中各级职责 .114三、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有关规定烟台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116烟台大学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的决定(试行) .119烟台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的意见 .1262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28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工作暂行规定 .130烟台大

3、学教学工作学生信息员工作暂行规定 .132烟台大学关于党政管理干部听课的规定 .133关于成立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135关于公布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136烟台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试行) .137烟台大学教学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139烟台大学学生信息员工作细则(试行) .142四、烟台大学教学工作评价方案及评价指标烟台大学考试评价方案 .145烟台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价方案 .149烟台大学课程设计评价指标 .156烟台大学实习实践教学工作评价指标 .158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专家用) .160烟台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表(学生用) .164烟

4、台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二) .169烟台大学教材质量评估指标 .172烟台大学课件评审指标 .174烟台大学精品课程评审指标 .175院(系)本、专科教学工作考核表 .177听课记录表(专家用) .184教学巡视记录表 .188教学信息反馈 .189教学信息工作反馈意见表 .190教学情况调查表 .191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

5、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6、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7、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4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

8、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

9、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10、实施。5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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