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与管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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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Page 1,第四节 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民诉法36) 1.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 3 . 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且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 . 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Page 2,【注意】,Page 3,二、指定管辖(民36,37)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法

2、院行使指定管辖权。,Page 4,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Page 5,三、管辖权异议(民诉法第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Page 6,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地域、级别),Page 7,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意】级别管辖异议成立移送后的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但不能申请再审。,【注意】1管辖权异议与撤诉问题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撤 2在异议解决之前,案件不能进入实质性审理,Page 8,【新增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的规定,四、管辖权转移(管辖转移) 民诉法第39

4、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Page 9,【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Page 10,Page 12,END,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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