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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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教财 20062 号 )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第三条 学校在财经领导小组下成立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学校分管

2、财务的副校长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一)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新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核准票据 类型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3、由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定。第三章 收费项目第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 业性收费、代收 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 费、报名考试费3类:(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 类普通和成人本专科(高职)生;2第二学位、双 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4以

4、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 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5自费来华留学生;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 的学生;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 历教育学生。(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 试;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 试;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 试;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6保送生考试;7非通用语种招生考试;8自主招生

5、考试;9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0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其他特殊 类型学生资格测试;11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 试等。学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山东省价格、 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相关费用。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或学院(研究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

6、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经营性培训收费指学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九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监审。第十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 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山东省价格、财 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

7、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 费、代收 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核算。计划财务处负责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2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 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

8、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3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4本科延期毕业的,校内延期按学年 缴纳学费、宿费,校外延期参照学分制缴纳学费。5硕士研究生按实际就读年限 缴纳学宿费,延期毕业的按学期缴纳学宿费。6自筹经费的博士研究生按实际 就读年限缴纳学宿费,非自筹经费的博士研究生从第五年起按学期缴纳学宿费。第十五条 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强行统一配备。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院指定,由学生自主 购买,也可以由学校统一采购,

9、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六章 收费立项审批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实行项目申请制,填写山东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计划财务处。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处审核申报收费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报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批。第二十条 对初审认为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山东省价格部门管理的

10、,由计划财务处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上报山东省价格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属于山东省价格部门管理的校内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审批。 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第七章 收费票据管理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对全校收费所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各单位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自行购买收据,不得超标准收费。计划财务处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 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 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合法、合规地使用票据。 学校委派会计的单位

11、,委派会计负责 所在单位的收费票据领用、保管、缴回存根手续。没有委派会计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票据,并到计划财务处备案。 票据管理人员要登记保管好空白票据、作 废票据和存根,不得销毁或丢弃。所有票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单位负责人和票据管理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单位领取票据应持上次申领并已用完的票据存根,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申领新票据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领取票据的种类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该单位发生的具体收费项目来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幼儿园使用山东省幼儿园、托儿所收

12、费专用收据,校医院使用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校内转账可使用山东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 山东大学校内往来结算凭证为学校自制凭证,严格限于校内转账使用,对外无效。应税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第八章 收费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进行收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者,除没收违规收入外,还要给与违规金额的1-3倍经济处罚,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费管理的单位,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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