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78)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概要)经典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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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78)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經典模擬試題(97 年 4 月 14 日二版)勘誤表P.11第 5、6 行原為:(1)被告所犯者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應更正為:(1)被告所犯者須為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者外。P.34第 8 行原為:被告並進而有辯論權(同法第一六二條、第二八九條)應更正為:被告並進而有辯論權(同法第二八九條)P.37第 6 行原為:毀謗應更正為:誹謗倒數第 11 行原為:侮辱及毀謗行為應更正為:侮辱及誹謗行為P.40第 6 行原為:非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三審之應更正為:非刑

2、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倒數第 1 行原為:到底原判認定事實之基礎,應更正為:到底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P.51倒數第 10 行原為:論以想競合犯,應更正為:論以想像競合犯,P.58倒數第 4 行原為:被告、自訴人及檢察官均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一、二、三項)應更正為:被告、自訴人、告訴人、被害人及檢察官均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一、二、三、四項)P.62第 2 行原為:可能成立恐嚇名害安全罪:應更正為: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P.69第 6 行原為: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前段之規應更正為: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第 8 行原為:構成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3、條後段規應更正為:構成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P.72第 5 行原為: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官或檢察長應更正為: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P.74第 4 行原為:1.甲於執勤時間攜帶槍械侵入民宅益圖行竊,應更正為:1.甲於執勤時間攜帶槍械侵入民宅意圖行竊,P.78最後 1 行應加上:(註: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本題解析僅供參考。)P.92第 3 行原為:,又稱做與罪之後行為,應更正為:,又稱做與罰之後行為,P.95第 9 行原為:害,茲就題示情形論述如左:應更正為:害,茲就題示情形論述如下:P.110倒數第 8 行原為: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者,應更正為:律。但行為後

4、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倒數第 7 行原為:法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更正為: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P.119第 12 行原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應更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P.125倒數第 3 行原為:,訊問被告應更正為:,訊問犯罪嫌疑人P.126第 3 行原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二準用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二準用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

5、法。P.131第 三 題 答 案 : ( 一 ) 甲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普 通 侵 占 罪 : 1.2.。 應 更 正 為( 一 ) 甲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業 務 侵 占 罪 :1.所 謂 侵 占 罪 , 係 以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 而 擅 自 處分 自 己 持 有 之 他 人 所 有 物 , 即 變 更 持 有 之 意 為 不 法 所 有 之 意 , 為其 構 成 要 件 。 ( 四 十 一 年 台 非 五 十 七 號 判 例 )2.今甲私自將替公司所收帳款拿去花用,係

6、屬擅自處分自己於業務上所持有之公司(他人)所有物,且主觀上甲有以所有人自居之意思及認知其於法律上無請求權,則其構成要件已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P.133第 8 行原為:(二)按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後段(加重過失傷害罪)規定應更正為:(二)按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規定第 11 行原為:,故甲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加重過失傷害罪。應更正為:,故甲觸犯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過失致重傷罪。P.144第 10 行原為:重要性理論及客觀歸則理論應更正為:重要性理論及客觀歸責理論P.148倒數第 7 行原為:力,應

7、依毒樹果樹理論判斷。應修正為:力,應依毒樹果實理論判斷。倒數第 6 行原為:採毒樹果樹理論肯定說論者,應修正為:採毒樹果實理論肯定說論者,倒數第 4 行原為:;採毒樹果樹理應修正為:;採毒樹果實理倒數第 1 行原為:拙見以為,毒樹果樹理論肯定說論者應修正為:拙見以為,毒樹果實理論肯定說論者P.182第 11 行原為:原則上應即將乙送交檢察官,但因已所犯罪重本行為一應修正為:原則上應即將乙送交檢察官,但因乙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倒數第 11 行原為:故 A 應依本條規定,詢問甲之姓名、住或居所及逮捕之事應修正為:故 A 應依本條規定,詢問甲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逮捕之事P.183第四題題目原為:司法警

8、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於下情形所取得之自白,法院各得否以之作為該嫌疑人(被告)罪之證據?試具由解答:(二十五分)應修正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於下情形所取得之自白,法院各得否以之作為該嫌疑人(被告)罪之證據?試具由解答:(二十五分)(一)未先告知嫌疑人得保持緘默及得選任辯護人。(二)於夜間未經嫌疑人明示同意而予詢問。(三)對嫌疑人表示如坦白認罪,將建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疑人因而自白。倒數第 13 行原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罪犯嫌疑人,於不同情形應修正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於不同情形P.185倒數第 3 行原為:綜上論述,司法警察官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題第應修正為:綜上論述,司法警察官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P.186倒數第 7 行原為:理論上,過失犯意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故如德國應修正為:理論上,過失犯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故如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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