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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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材(兰州)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

2、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线材(兰州)1.2 商品代码:BPBLZ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甘肃国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五、交收时间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线材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六、质量规定用于线材(兰州)交收的线材应符合以下规定:6.1 符合国标 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300 牌号的 8mm 线材。6.2 质量符合国标 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300 牌号的 6.5mm、10mm 线材,可以作为标的物的替代品用于交收。6.3 用于实物交收的线材应为盘条,每卷盘条必须由一根线材组成,重量不应小于 1000 公斤。6.4 用于实物交收的线材入指定交收

4、仓库时应附有对应的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起的一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线材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起一个月。6.5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线材的生产日期。6.6 线材交收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 吨,磅差不超过0.3%。七、保证金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线材(兰州)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5、。八、货款结算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九、增值税专用发票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违约责任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

6、的;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免责条款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二、合同的签署

7、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十三、其他条款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1: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8、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线材(兰州)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2) 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3) 其它合同文件。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线材(兰州)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

9、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线材(兰州)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附件 2: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兰州)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一、线材(兰州)商品代码为 BPBLZ。二、线材(兰州)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 1 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 1 元/吨。三、交易所收取线材(兰州)交易手续费为 0.04%。四、线材(兰州)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 40 吨,交收申报数量为 40 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 5 元/吨。五、线材(兰州)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 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 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六、线材(兰州)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 0.08%。七、线材(兰州)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和品牌、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八、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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