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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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9 号)和安 庆市城区老工业企 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搬迁改造方式(一)主要方式。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异地迁建、就地改造和依法关停等。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空间、产品前景良好的企业实施搬迁。根据发展需要及产业特征,装备制造、机械加工、新型建材、轻工类企业迁至市经济开发区;石油化工及危化类企业迁至市

2、高新区。实施易地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则上进入园区新建;搬迁企业投资额达不到进入园区选址条件的,原则上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产品升级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环保设施,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以及符合“ 退二进三” 的企业,可实施就地升级改造。对于受产业政策限制的企业或严重亏损、无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改制、破产、土地收购等办法,实施关2停腾退。(二)搬迁模式。企业搬迁按照统一规划,采取成片搬迁和单个企业搬迁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成熟一批、审批一批、搬迁一批,实行统一补偿、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出让。二、政策措施(一)资金政策市

3、级设立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基金,专项用于老工业区企业的退出、接续产业的培育、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等。该项基金由市财政提供,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的专项资金,并连续安排 5 年。将搬迁企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纳入市搬迁改造基金,用于土地补偿、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和贷款贴息等补助支出。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安排的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市政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有效利用市相关产业、科技、文化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专项资金,对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加大支持力度。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

4、;符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支持企业向开发区转移。对向市指定区域搬迁集聚的大中型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界定):一是按固定 资产投资,每 5000 万元补助 100 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企业在原固定资产规模基础上,新增加投资超过 1 亿元的,增加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二是市财政五年内共安排 1.5 亿元,重点对化工企业和搬3迁有困难的重大项目给予部分贴息支持。(二)融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5、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提高搬迁改造融资能力。(三)税费政策对列入全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并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现址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搬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照开发区企业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对搬迁企业在现址所占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按现指标转移至新址,超过现指标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机制。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 5 年内,以搬迁前 3 年实际上缴的平均地方税收为基数,迁出

6、区和上缴市本级基数分成部分不变;增量部分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从第 6 年起,迁入区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其中迁入区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在不低于原迁出区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情况下,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由区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4(四)土地政策1.土地处置。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土地或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储,或按照国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政策处置。2.供地保障。将企业迁建项目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积极争取省对我市企业搬迁改造用地给予专项保障、重点支持。对因搬迁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

7、准安排同类用途土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进入园区条件的搬迁企业,相关园区优先安排进入标准厂房。搬迁企业能耗、排放指标也随项目转移到所在园区。3.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费用等。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依据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 81 号)、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 201317 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 80 号令)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老工业区的土地优先予以考虑,可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

8、费,作为企业搬迁启动资金。 4.改造升级。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重点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服务业,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服务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支5持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提高老家属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

9、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利用现有工矿企业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进行改建和利用,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在一定经营期限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5 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平稳过渡。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

10、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允许就地改造的老工业企业适度发展配套的生产服务业,因产业发展需要可兼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的生产服务等设施(包括配套的研发培训、产品检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信息及中介服务、公共食堂用地)。6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展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并制订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 划拨决定书、 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11、,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5.收益分配。在处置企业原土地出让收益时,市本级可提取10%用于承接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五)安置政策安置职工。搬迁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优先安排职工到新厂区工作。对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至新厂区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搬迁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指导企业依法妥

12、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六)限制措施1.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入驻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列入市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新建项目除必需的安全、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外,不得在原址投7资改造。2.依法加大对城区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能耗、排污总量,逐步核减老城区企业的能耗、排污总量指标。3.对未纳入市搬迁计划的企业, 未按期实施搬迁、淘汰关停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拖延搬迁的企业,将根据拖延时间相应递减转移补助。三、组织实施安庆市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要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组织企业实施搬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落实相关政策,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特殊或困难企业的搬迁补偿等事宜,按照“一企一策” 原则,由安庆市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其他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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