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98.1-2004车辆说明文件第1部分:车辆注册技术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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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T 698.1-2004 (2004-02-10 发布,2004-08-01 实施) 前 言QC/T 698-2004车辆说明文件将分为若干部分,本部分为 QC/T 698-2004 的第 1 部分,其他部分将在今后陆续制定。车辆制造企业可参照本部分规定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为新生产的车辆产品编制随车说明文件,用以说明车辆产品注册技术参数信息。本部分为首次发布。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王玉林。Q

2、C/T 698.1-2004车辆说明文件第 1 部分:车辆注册技术参数表1 范围QC/T 69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新生产车辆注册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应说明的项目和采用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及其底盘、半挂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QC/T 698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neq ISO6716:1983)GB/T

3、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8284-2000 快速响应矩阵码3 型式3.1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应采用 GB/T 788 规定的 A 系列规格纸张的A4 幅面(210mm297mm)。3.2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的格式见附录 A。3.3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应选用白底黑字,字体应采用宋体,字号应采用 5 号字。3.4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可采用防伪标记,但应保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项目及内容清晰,易于辨认,条码易于识读。4 一般要求4.1 车辆产品出厂时,车辆制造企业应为每一个车辆产品随车配发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对于在底盘(或整车

4、)基础上进行制造的改装车产品,车辆制造企业应为每一个改装车产品随车配发底盘(或整车)和改装车产品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4.2 车辆制造企业应填写并印制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不需填写项目应用/或一占位。4.3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中所列参数应是一个确定的数值,不得以区间数据或可选择项目描述,不得涂改。5 项目要求5.1 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应完整填写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例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5.2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应按照 GB/T 3730.1-2001 的规定进行填写。例如:乘用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挂车、专用车。车辆类型也可按照附录 B 中表 B.1 和表

5、B.2 的规定填写。例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平板货车、轻型厢式半挂车。对于底盘产品,车辆类型分为二类底盘、三类底盘。5.3 车辆品牌车辆品牌填写格式为:中英文车辆品牌(中英文之间用/分隔)或中文车辆品牌,中文车辆品牌必须填写,后面应有牌字,英文车辆品牌可不填。例如:宝来牌/BORA、解放牌。5.4 车辆型号应完整填写车辆型号代码。例如:对于 CAl047EL2 型载货汽车需填写CAl047EL2。5.5 车身颜色应填写描述车身颜色的汉字。对于单一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等归类填写;对于多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按照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填写,颜色为上下结构时,从上

6、向下填写,颜色为前后结构时,从前向后填写,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填写。二类底盘不需填写车身颜色。5.6 底盘型号应完整填写底盘型号代码。例如:EQ3208GJ。在整车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该项填写原整车型号。一次制造完成的车辆不需填写底盘型号。例如:轿车、承载式车身客车、半挂车、二类或三类底盘、部分货车。5.7 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填写实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VIN)。5.8 发动机号应填写车辆发动机的发动机号(含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改装车、半挂车不需填写发动机号。5.9 发动机型号应完整填写发动机型号代码。半挂车、改装车不需填写发动机型号

7、。5.10 燃料种类燃料种类应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的燃料类型填写相应汉字,燃料类型可分为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天双燃料、汽液双燃料、柴天双燃料、柴液双燃料、甲醇、乙醇、电、太阳能等。半挂车、改装车不需填写燃料种类。5.11 排放标准应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编号及年份,格式为:GB 标准号一年份。例如:GB 18352.2-2001。半挂车、改装车产品不需填写排放标准。5.12 排量(mL)和功率(kW)应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单位为 mL)和功率(单位为 kW)。半挂车、改装车不需填写排量或功率。5.13 转向形式应填写方向盘。半挂车、改装车产品不需填写转向形式。5.14 轮距

8、(前/后)按车轴的位置依次填写轮距,中间用/分隔;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按照同线轴距+单轴轮距的方式填写,单位为 mm。改装车不需填写轮距。5.15 轮胎数应填写安装在车辆上的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改装车不需填写轮胎数。5.16 轮胎规格前后轮胎的规格相同时,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轮胎的规格不相同时,应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填写。改装车不需填写轮胎规格。5.17 钢板弹簧片数对于采用钢板弹簧的车辆,应按照前轴钢板弹簧片数/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三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型式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非钢板弹簧用一代替。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按照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型式填写,单位为片。对于不

9、采用钢板弹簧的车辆、轿车、改装车不需填写钢板弹簧片数。5.18 轴距应填写车辆的轴距,对于多轴的车辆,应分别填写相邻两轴之间的轴距,之间用+隔开,单位为 mm。改装车不需填写轴距。5.19 轴数应填写车辆的轴数。改装车不需填写轴数。5.20 外廓尺寸(长宽高)应填写车辆的外廓尺寸,单位为 mm。三类底盘不需填写高度。5.21 货厢内部尺寸(长宽高)具有货厢的车辆应填写车辆的货厢内部尺寸,单位为 mm。轿车、客车、二类或三类底盘不需填写货厢内部尺寸。5.22 总质量应填写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 kg。5.23 额定载质量应填写额定载质量,单位为 kg。轿车、客车、二类或三类底盘、不用于装载货物的专

10、用作业车不需填写额定载质量。5.24 整备质量应填写整车整备质量,单位为 kg。5.25 载质量利用系数应填写载质量利用系数,计算公式如下:载质量利用系数装载质量(额定载质量额定乘员质量)(kg)/整车装备质量(kg)轿车、客车、半挂车、二类或三类底盘不需填写载质量利用系数。5.26 准牵引总质量当车辆具有牵引功能时,应填写准牵引总质量,单位为 kg。5.27 额定载客应填写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单位为人。载货车、半挂车、二类或三类底盘不需填写额定载客。5.28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牵引车及半挂车产品应填写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为 kg。5.29 驾驶室准乘人数应按照驾驶室前排准乘人

11、数+驾驶室其他排准乘人数的型式填写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含卧铺核定人数),单位为人。轿车、客车、半挂车、三类底盘不需填写驾驶室准乘人数。5.30 车辆生产日期应填写车辆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例如 2003 年 03 月 03 日。5.31 最高车速应填写车辆的最高车速,单位为 km/h。5.32 二维条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中使用的二维条码应符合 GB/T18284-2000的规定。5.33 备注对于罐式汽车,应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对于仓栅式汽车,应填写货厢底部至仓栅顶部高度;若车辆采用选装件时,应在备注中加以注明。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车门和车窗的结构及数量变化(如后双开门、单侧或双侧开门

12、、推拉式或整体式侧窗、顶窗等);灯具、后视镜的型式变化;顶置空调;为专门用途的车外显示器(如专用车顶灯、公共汽车路线指示器等);保险杠变化;顶置行李架;车后行李梯;车顶导流罩;货箱或罐体下面的工具箱;外背负式备胎;车外装饰件的改变(如贴花、车身图形及文字、标记、轮眉、散热器面罩款式、扰流板)等。厢式车辆在厢体结构不变、总质量相近的情况下,其冷藏或保温装置的专用设施或选用材料(如铝板、铁板、玻璃钢板、不锈钢板等)的变化。在同一型号的定型二类底盘上改装的自卸汽车,其货箱的形状、车箱的倾斜方式、倾斜机构举升等结构形式的变动。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A.1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见表 A.1。表 A.1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附录 B(资料性附录)车辆类型 1)B.1 车辆规格术语见表 B.1,车辆结构术语见表 B.2。注:1)车辆类型分类是 CA 24.4 声 2001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机动车辆类型代码规定的术语。表 B.1 车辆规格术语表 B.2 车辆结构术语表 B.2(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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