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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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 A 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六章 收益核算第七章 后续管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行传统业务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提升市场竞争力,针对当前市场需求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国 A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设计融资方案、IPO 及再融资财务顾问等全面金融产品的服务的过程中,在平等自愿的协商基础下,客户自愿授予我行的一种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实物选择权及金融选择权等) ,我行有权行使或放弃该选择权。第三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合规、收益与风险相平衡。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 选择权的分类(一)金融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入股选择权(如:Pre-IPO 选择权、借壳上市选择权等)、股票选择权(如:股票溢价权、股票买入选择权、股票卖出选择权等) 、股票市值管理权等;(二)实物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以艺术资产、旅游资源、医疗资源、矿产资源、固定资产等为标的物所设立的选择权;(三)其它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券商推荐权、经营管理参与权、商誉共享权、信息知晓权等。第五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适用对象(一) 本指引

3、所称的客户主要为所有投融资客户。客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具有一定成长性的大、中、小型民营、国有企业;(二) 重点营销的客户类型为:具有并购重组、pre-IPO、境内外上市、增发等需求的客户;(三) 重点营销的客户行业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优势资源类产业、民生、文化及旅游等行业。第六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服务内容。A 银行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协助设计融资方案、IPO 及再融资财务顾问等全面金融产品的服务。第七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服务方式

4、。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服务小组,签订相关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方式,对客户进行不定期的访谈和调查,提供现场咨询服务,提供金融咨询建议、方案或报告等。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投资银行部是全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九条 投资银行部职责:(一)制定和修订与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二)对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的研究、指导和协调工作;(三)组织全行范围内业务人员的培训及研讨;(四)根据项目情况指导分行制作相关的财务顾问方案等;(五)根据项目情况负责业务开展中涉及到的中介机构的核准、协调;(六)负责对一级分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

5、问项目行权方案进行审批;(七)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展的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条 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职责: (一)制订辖内选择权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计划、培训计划;(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方案,重大复杂项目可上报总行,由总行牵头协助制定;(三)协助主办分支行,与客户进行谈判以及定价;(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法律合规部,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法律机构共同拟定业务所涉法律文本;(五)审核确定由经办行通过询价或招标等方式初定的行权主体;(六)牵头组织主办分支行收取相关费用和收益分配;(七)负责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签约后的管理工作,包括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料备案

6、留存、行权主体及行权方式的确定、行权管理、选择权变现以及根据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协助经办行提供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等;(八)在行权前,负责将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项目行权方案、相关法律文本向总行上报;(九)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情况。第十一条 业务发起机构或部门职责为:(一) 负责项目的营销和发起,客户业务需求的深入了解;(二) 根据项目需要参与项目团队,制定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方案;与客户和行权主体进行谈判和定价;履行与客户签署协议中的服务内容;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可根据项目需要,由总行、分行或经办行发起。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二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的办理原则

7、上包括项目营销、协议签署、行权主体及行权方式的确认、行权与变现等阶段。第十三条 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项目营销(一)经办行填写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目标客户信息表 (附件 1) ;(二)根据项目情况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建立项目营销团队,团队成员可包括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一级分行其他相关部门及经办行相关人员;(三)项目营销团队负责走访客户,与客户及其股东协商选择权的行权方式、行权条件以及行权价格等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由项目营销团队相互配合制定相关服务方案。第十四条 签署中国 A 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一)根据与客户商定的选择权的行权方式、行权条件以及行权价格等事宜,联合分行法律部或聘请外部

8、专业律师,在分行法律部门参与的情况下共同拟订中国 A 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 ;(二)客户根据我行拟订的中国 A 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内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并正式签署协议;(三)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将客户签署的中国 A 银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原件负责备案留存。第十五条 确定行权方式及行权主体(一)行权方式:1. 选择权执行。按照协议约定的选择权价格、份额和期限执行选择权权利。2. 选择权转让。可将我行持有的选择权权利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3. 合议退出。经选择权协议相关方协商一致,可终止选择权协议,由客户或其指定第三方按协议约定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9、4. 选择权赎回。我行或其它第三方行权主体可要求客户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选择权。(二)行权主体:1. 在约定的行权期间,一级分行根据设立选择权的具体类型和情况确定我行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行权主体;2. 在约定的行权期内,一级分行可以采用向各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进行询价、招标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行权主体;3. 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类企业、合伙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各种基金以及自然人等。第十六条 行使选择权及变现行权前,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需将行权方案、相关法律文本等向总行投资银行部上报审批;根据需要引入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的,一级分行负责牵头监督第三方行权主体行使选择

10、权及变现,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十七条 业务流程图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选择权关键条款的确定原则选择权投资的行权对象、行权期、行权价格、选择权行权、退出方式、收益分配等产品关键条款均依照我行与客户、行权主体签署的相关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执行。针对不同的客户办理每笔选择权投资财务顾问业务时,应区分客户真实财务状况,结合其盈利能力、现金流、行业地位和成长性,采用“一户一策”的方式确定以上要素条款,并联合分行法律部针对单笔业务制作相关法律文本,明确行权对象、行权期、行权价格、选择权行权、退出方式、收益分配等产品等关键条款。第十九条 行权主体的选择:(一) 行权主体基本要求:1. 行权主体为私人银行客

11、户、法人客户;2. 行权主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3. 行权主体具有相应的投资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二)在同等条件下且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行权主体优先考虑:1. 我行的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建信信托、建信租赁等;2. 我行成立或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3. 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4. 其它。第二十条 选择权行权管理(一)一级分行在选择权行权之前,需将选择权行权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权行权方式及行权主体,选择权行权价格,选择权相关法律文本和后续管理等,上报总行审批;若一级分行放弃行使选择权,需上报总行审批;(二)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其他对公客户部门及主办分支行应当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12、变动情况。被投资企业的发生重大经营资产变动事项,主办分支行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并拟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被投资企业的信用风险。第二十一条 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超出我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法律合规部协助投资银行部审查相关文件,必要时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律师对相关协议进行审查,以保证协议签署、行权方式、行权主体、行权变现等环节的合法合规,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第二十三条 主办分支行要关注市场和行业政策变化对选择权价值变化的影响,防范可能的市场风险。第六章 收益核算第二十四

13、条 我行为客户提供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服务取得的财务顾问收益按照“563152 其它新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核算,实行投资银行部和公司业务部双向管理,采取双边记账考核。第二十五条 收益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采用“一户一策”的方式确定,我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前期财务顾问费用:我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为客户设计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时,向客户收取前期财务顾问费用;(二)选择权行权收益:我行行使选择权所获得的相关收益;(三)选择权转让费:我行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选择权转让费收益:1. 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在获得选择权时,需向我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选择权受让费;2. 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行使选择权后,所得的选择权溢价

14、款应按一定比例向我行支付溢价行权费;3. 其他第三方行权主体出售或转让选择权后取得的选择权溢价收入,需向我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溢价转让费;(四)融/投资财务顾问费:我行选定其他第三方选择权行权主体,该行权主体行权后,客户和行权主体须分别向我行一次性支付该份选择权客户融资额的融/投资财务顾问费用;(五)其他。第七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文本、客户股东会决议等档案资料由经办行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经办行应设专人保管。第二十七条 业务经办行不定期对辖内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客户进行回访,并形成书面的回访记录。第二十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一级分行选择权行权方案的审批,不定期对一级分行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抽查,一级分行负责选择权行权方案的上报,定期向总行报告辖内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业务发展情况。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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