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03.3 皮凉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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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03.32010皮 凉 鞋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3.320106皮凉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一般穿用的皮凉鞋。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03 203.3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鞋类 皮凉鞋2.2 产品种类按皮凉鞋的使用对象,将产品分为男、女凉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鞋帮面(带):以成型鞋的鞋底与帮面的结合部位为一个层面,层面以上为鞋帮面(带) ,层面以下为鞋底。3.2 皮革:猪、牛、羊及其他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皮革。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皮凉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皮凉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

3、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300003000 且30000 3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CCGF 203.320107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22756-2008 皮凉鞋GB/T 230.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 标尺) (GB/T 230.1-2004,ISO 6508-1:1999,MOD)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39

4、03.1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折试验方法GB/T 3903.2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磨试验方法GB/T 3903.3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剥离强度试验方法GB/T 3903.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硬度GB/T 3903.5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外观检验方法GB/T 11413 皮鞋后根结合力试验方法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GB/T 19941-2005,ISO/TS 17226:2003,MOD)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9942-2005,ISO/TS 1723

5、4:2003,MOD)GB/T 1813 皮鞋勾心纵向刚度试验方法(GB/T 18132000,eqv BS 5131/4.18:1995) GB/T 1917 皮鞋钢勾心GB/T 28822007 鞋类 帮面、衬里和内垫试验方法 摩擦色牢度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规格应抽查在产品标识上标有执行 GB/T22756-2008皮凉鞋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的皮凉鞋,且应抽查同品种、同货号或同款式、同生产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 抽样方法在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在受检单位生产线末(终)端或成品仓库并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在

6、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在受检单位仓库或柜台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CCGF 203.3201086.2.2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 抽样数量抽取样品数为 6 双,其中 2 双作为检验样品,其余 4 双作为备用样品封存承检单位。6.3 样品处置6.3.1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 )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6.3.2 样品抽取后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将规定的寄送样截止日期告知受检单

7、位。6.3.3 抽 取 的 样 品 在 运 送 和 保 存 时 不 应 重 压 、 受 潮 、 雨 淋 、 爆 晒 或 与 油 及 酸 、 碱 等 腐 蚀物 质 放 在 一起。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鞋”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鞋类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皮凉鞋,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皮凉鞋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皮鞋,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皮鞋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

8、7.1 皮凉鞋产品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皮凉鞋产品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a B 类 b1游离甲醛含量(仅考核优等品)GB/T 22756-2008 中 4.4.2 推荐性 GB/T 2912.1GB/T 19941 2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仅考核优等品)GB/T 22756-2008 中 4.4.1 推荐性 GB/T 17952GB/T 19942 3 耐折性能 GB/T 22756-2008 中 4.3.1 推荐性 GB/T 3903.1 4 耐磨性能 GB/T 22756-2008 中

9、4.3.2 推荐性 GB/T 3903.2 5 剥离强度 GB/T 22756-2008 中 4.3.3 推荐性 GB/T 3903.3 6 鞋跟硬度 GB/T 22756-2008 中 4.3.4 推荐性 GB/T 3903.4 7 鞋跟结合力 GB/T 22756-2008 中 4.3.6 推荐性 GB/T 11413 CCGF 203.3201098 帮带拉出强度 GB/T 22756-2008 中 4.3.7 推荐性 GB/T 22756 中4.3.7 9 勾心抗弯刚度 GB/T 22756-2008 中 4.3.8 推荐性 QB/T1813 10 勾心硬度 GB/T 22756-20

10、08 中 4.3.8 推荐性 GB/T230.1 11 感官质量 GB/T 22756-2008 中 4.2 推荐性 GB/T3903.5 12 衬里和内垫磨擦 色牢度 GB/T 22756-2008 中4.3.10 推荐性 QB/T2882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测项目的标准要求、是否检测及注意事项按产品标准中相对应的条款执行。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

11、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7.2.2 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检验7.2.2.1 皮凉鞋产品(优等品)要进行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检验。7.2.2.2 鞋面、鞋衬里、鞋内底材料能分开的,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分别表示;鞋面、鞋衬里无法分开的鞋帮整体进行检验;鞋衬里、鞋内底是同一种材料的只需检验一个部位。7.2.2.3 检验试样应在同种材料且同一颜色的部位裁取。在成鞋上取样无法满足

12、试验要求时,则该项目免予考核。7.2.3 衬里和内垫磨擦色牢度的检验,在成鞋上取样无法满足试验要求时,则该项目免予考核。7.2.4 检验顺序一般按感官质量、剥离强度、耐磨性能、耐折性能、鞋跟结合力、鞋跟硬度、帮带拉出强度、勾心硬度、勾心抗弯刚度、衬里和内垫磨擦色牢度、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顺序检验。7.2.4 检验安排6.2.4.1 感官质量、剥离强度、耐磨性能、耐折性能、鞋跟硬度、鞋跟结合力检验 1 双样品。CCGF 203.32010106.2.4.2 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勾心硬度、勾心抗弯刚度、帮带拉出强度、衬里和内垫磨擦色牢度检验另外 1 双样品。8 判定原则经检验

13、,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注:每个检验项目,若有一只或一只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项目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应采用备用样品加倍取样对其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项目所测样品如有一只(及以上)仍不符合标准指标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所测样品全部达到标准指标时,以复检结果为准。9.3 游离甲醛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203.3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徐德佳) 、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 (杨志敏)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施一苇) 。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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