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28664598 上传时间:2018-01-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整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05-01【正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 1 条 (总统紧急处分权)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第 2 条 (立法院紧急处分之变更或废止权)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现定之程序变更或废止之。第 3 条 (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第 4 条 (动员戡乱机构之设置)动员戡乱时期,本宪政体制授权总统得设置动员戡乱机构

2、,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第 5 条 (中央行政人事机构组织之调整)总统为适应动员戡乱需要,得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机构、人事机构及其组织。第 6 条 (中央民意代表之增补选)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得依下列规定,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九十一条之限制:(一) 在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定期选举,其须由侨居国外国民选出之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者,得由总统订定办法遴选之。(二) 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系经全国人民选举所产生,依法行使职权,其增选 、补选者亦同。大陆光复地区次第办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三) 增加名额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与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名额选出之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立法委员每三年改选,选监察委员每六改选。第 7 条 (创制复决办法之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国民大会得制定办法,创制中央法律原则与复决中央法律,不受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限制。第 8 条 (国民大会临时会之召集)在戡乱时期,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第 9 条 (宪政研究机构之设置)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第 10 条 (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第 11 条 (临时条款之修废)临时条款之修订或废止,由国民大会决定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