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基层论文基层党组织论文党内民主建设论文:推进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建设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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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基层论文基层党组织论文党内民主建设论文:推进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建设的思路检察机关基层党内民主问题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扩大基层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胡锦涛同志强调, “发展党内民主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质量和水平” 。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探索、发展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的内容、途径、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就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建设作一些探讨。一、存在问题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地方专业党

2、委不同,所以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建设与专业党委相对比有一定的差距。(一)民主透明度不高在一些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可能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知道的事情,没有让党员知道;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参与的事情,因工作原因,没有让让党员参与;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去监督的事情,没有让党员监督。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少公开,重“检务公开”而在意“党务公开” ,有所公开的内容也缺乏实质性、真实性,部分领导的活动、决策过程和党务运作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度,让广大党员不能全面、深入的了解,不知情。(二)民主氛围不浓在发扬党内民主的问题上,有时集中讲得多,民主讲得少。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是党内民主活动时,领导干部

3、想征求党员关于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时,党员心里还在想着司法考试、案件处理等问题,听不到党员对组织的要求和呼声,党内的民主集中制通常变成了个人决定制。目前检察机关,确实存在部分党员缺乏主人翁思想,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行不行使党员权利持无所谓的态度,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除了对法律事务十分敏感外,发现不了党内民主建设不对地方,也更谈不上对错误的东西进行批评、反对,从而更多的是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只等党组织做决定。(三)程序不规范由于基层检察院业务确实繁忙,导致该交党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事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这个环节,即使有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做做样子,履行程序而已

4、;该由党员和基层组织进行民主讨论、民主酝酿、民主推荐的事情,却由班子直接研究决定,然后通报一下或举手表决完事。党员在开支部大会时更多的是想快点举手表决完之后回去抓紧办案,开展检察工作。二、原因分析(一)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1、关于检察权目前的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概括为“法律监督权” 。在我国, “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法律监督权”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所拥有的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与督促的职权,这也就是检察权。因为检察机关使命所在,检察人

5、员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行使“法律监督权” ,也就是说忙于审查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当中。2、关于检察院的领导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条文来看,检察机关没有专业的党委,检察院领导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解决“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往往越是基层的领导,越是忙碌于解决现实的业务问题,如疑难案件、诉与不诉、决定查

6、办大要案等问题。综上,越是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越多,关注党建工作的时间较少,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较少,党内民主建设也与专业党委有明显差距。(二)党内民主制度有待健全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就加强民主建设出台了不少条例和措施,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有些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有的只是提了一些原则性要求,约束力小;有的空洞无物,既无实际内容,又无具体操作程序,无法执行;有的不切合实际,空泛理论,难以执行;有的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要求、交个差、摆摆门面,无需执行。有些本来就较为合理的民主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落实的程度远远不如基层党委,甚至团委。地方党委、团委本身专业就是在工作中贯彻上级党政机关的相关制

7、度、精神,而检察机关更多的是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大办案的力度、规范执法的精神,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制度都相对较差,基层党内民主跟着不健全。(三)监督不到位一是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程度与参与层面不够,这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更多是检察机关党员更多考虑的是法律实务,不大关注监督问题,从而不能监督;二是党员监督权力虽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党员本身就在实施“监督”工作“法律监督” ,对公安、法院监督多了,反过来对自身党组织的监督不放于心上了,从而不能监督;三是监督缺乏激励机制,部分党员民主监督意识不强,不想监督;四是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每一个决定均有依据、都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相对行政事务有一定

8、的灵活机动性来讲,检察机关的所有事务似乎不存在需要监督的地方,导致党员没有监督的基本理念三、对策和建议(一)转变观念由重业务建设转变为与党内民主建设并重,增强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在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内广泛开展发展党内民主的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层次,明确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普通党员中,重点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重点解决一些党员不珍惜民主权利,一心想着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疑难案件,对党内事务关心少、参与少的问题,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在想着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等问题,同时要重点进行民主集中制

9、教育,重点解决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忽视党员民主权利和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二)加大党务公开力度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更多的是注重“检务公开” ,近年来同时注重“党务公开”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党务公开的随意性大、实效性差;党务公开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在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上差 异 较大,有些地方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等等。应加强调研,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原则、范围、形式等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制度刚性。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后基层党员反馈意见的吸收与整理,推动构建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

10、正透明的党务管理机制,打造“阳光党务” 、 “和谐党务” 、 “高效党务” ,为落实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民主权利奠定良好基础。(三)扩大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于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与专业党委有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一定程度上存在“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党员一般做好本职工作为主,至于谁任党支部书记不太关注,有些党员不是想竞选为党组织领导,而是因为工作忙碌而不希望再在党组织内任职,没有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公认原则的有效结合,没有较好地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公推直选”试点,及时总结好试点经验,加大力度推进直接选举,为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四)拓宽党员民主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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