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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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83 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30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

2、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 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3、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15 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82 条对仲裁时效为 60 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

4、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

5、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当事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决定提请再审人民法院

6、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根据

7、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应裁定不予执行:1 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

8、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争议官司该怎么打戴某是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的内退职工。2001 年 1 月,公司聘用他从事电控板技术的开发工作。2002 年 2 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戴某必须在 2003 年 3 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工作,月薪 4 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戴某依照公司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便以“暂时困难”等为由,一直拖欠工资。戴某诉至法院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4 万元。熊猫电子集团则辩称,由于戴某未能按协议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已经于 4 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协议。而且戴某是在 8 月才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申诉的 60 天时效。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戴

9、某已经完成了电控板的设计并通过了质量检验,而且从双方因工资发生纠纷之日算起还不满 60 天,故判处公司一次性支付戴某拖欠工资 4 万元。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姜洪鲁:如果法院认定,是从公司向劳动者说明或者劳动者发现公司有拖欠行为时算,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因此败诉,因为许多人一般不会发现问题时就申请仲裁。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对待类似的案情,一般都会从双方发生纠纷那天起算,这实际上从审判开始就偏向于劳动者,但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运用判决规范行为吴某是栖霞区一电气集团的职工,今年 1 月份在工作车间里,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吴某还动手打了对方一拳,而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架

10、斗殴,一旦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发生后,公司借此将两人同时解雇。吴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经法院调查,吴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动手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公司生产和正常的秩序,该集团以此开除两位职工,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送达后,该集团经过研究决定将相应的条款改成,“上班期间发生打架事件,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该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4 万元。可两人干了两个月后就准备“跳槽”,科技公司以两人掌握特殊资源为由,要求双方续约,或者赔偿 3 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

11、一个掌握该公司的顶端科技成果,一个掌握着公司大量客户资料,如果两人跳槽将会对企业产生很大损失。经过法院调解,两人退回公司一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两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对该公司产生影响。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赵兴武:主审法官要对判决结果有预见性,不能机械判案,如果判决不对本案中的“跳槽”者有约束力,那么必然损害这家科技公司的利益。而从现阶段经济发展大局而言,这些科技公司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法院就应该通过审判对其保护。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不予支持案情:1987 年苏某到某车辆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不景气,公司于1993 年 8 月让苏某下岗,并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某 ?

12、后苏某一直未回修理厂上班。2002 年 8月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上齐“三险”。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起诉。法理解释: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解释

1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苏某在 1993 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 2002 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另外,劳动法第 83 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真是有理无处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袁某到海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当临时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工资计算,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袁某曾就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袁某称,此后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屡次受到该公司的侵害,如强令他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7 年内未为其办理四项社会保险,未发带薪休假工资共计 5830 余元,强令他带学徒,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未兑现“合理化建议奖”6000 元等。就上述问题,袁某与公司发生争执,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经审查,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袁某便将原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维护他的社会保险、带学徒、带薪年休假、加班、向原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应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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